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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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污染 | 2024/09/25 | 高雄市 | NT$500 | 車輛KLH-1751號進入本市第二期空氣品質維護區所劃設之管制範圍,經查於稽查日前已逾二年未有排煙合格紀錄。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21-113-092933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裁處。 | 高雄市大社區鹽埕巷一三之五八號一樓 |
移動污染 | 2024/01/15 | 苗栗縣 | NT$500 |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KLG-7879)於112年12月7日行經本縣第一期空氣品質維護區(苗栗市宜春路),經查該車輛出廠滿三年且一年內未經任一縣市環境保護局排煙檢驗合格。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21-113-010595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裁處。 | 高雄市三民區澄清路六四九號八樓之三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 | 2023/10/25 | 高雄市 | NT$60,000 | 貴公司未依規定於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離職時,指定符合資格者代理;且未完成規定級別以上之合格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核定設置。已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8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專業技術管理人員離職、異動時,應由代理人代理,並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以書面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及同條第2項:「前項代理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代理期滿前十五日內,運作人應完成規定級別以上之合格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核定設置。」規定。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8條第2項 | 34-112-100002 | 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8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59條第10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三民區澄清路六四九號八樓之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