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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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 | 2023/11/29 | 雲林縣 | NT$6,000 | 1.本局於111年5月10日16時7分會同陳情人至現場查察,稽查時會同該廠業者,該廠為再利用處理機構,再利用項目為廢塑膠(R-0201),係向陽光城市所收受。2.查該廠廢塑膠堆置區與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廠區配置圖位置不符,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法告發,並與業者確認無誤。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12-11000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雲林縣斗六市長安里科班一路二六號 |
固定空污 | 2022/08/24 | 雲林縣 | NT$120,000 | 案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督察紀錄(督察編號:981100500030),貴公司經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1年5月20日執行督察,貴公司屬再利用機構,再利用項目為廢塑膠(R-0201)並領有固定污染源「其他塑膠製品製造程序(M01)」設置許可證,惟尚未取得操作許可證,當日進廠督察時現場製程運作中,未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即逕行操作。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11-080012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雲林縣斗六市長安里科班一路二六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2/07/14 | 雲林縣 | NT$0 | 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1年6月10日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陽光城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至旨揭地點查察,釐清貴公司廠區內廢塑膠來源,據陽光城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表示,貴公司廠內堆置之廢塑膠非全來自陽光城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經判定現場廢塑膠係屬D-0299廢塑膠混合物,貴公司未依核定之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再利用檢核進行廢塑膠再利用,該行為涉及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1項4款規定;另貴公司提供千弘環保公司土地非法處理廢棄物,涉及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1項併同法第46條1項4款規定,依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16條規定,廢止貴公司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 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3款 | 40-111-07000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及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及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7條裁處。 | 雲林縣斗六市長安里科班一路二六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2/06/22 | 雲林縣 | NT$6,000 | 1.業者未取得固定汙染源操作許可證逕行操作相關製程,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2.該公司場區外部堆置廢塑膠(R-0201)數量約150噸未妥善貯存,有逸散破碎汙染地面之虞,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暨事業廢棄物廢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 | 40-111-06000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雲林縣斗六市長安里科班一路二六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