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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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 | 2024/03/18 | 彰化縣 | NT$6,000 | 貴公司於本縣大城鄉東西路118號從事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製程略為:原料(水泥、爐石粉、砂、藥劑)→混合攪拌→濕式灌漿材(成品),並於出貨時再附上保麗龍粒成為建築材料,本局於113年1月15日派員現場稽查,貴公司代表人表示曾收受電廠煤灰作為測試製成成品之用,因測試結果其品質不穩定即不再使用,惟煤灰為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一之再利用種類,又查貴公司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即從事再利用行為。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13-030026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大城鄉公館村東西路一一八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