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威實業有限公司 解散
最後更新時間 2025/07/03 , 03:3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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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統一編號
83151828
成立日期
2020/09/01
資本額
2,000,000元
實收資本額
股票代號
電話
地址
臺中市龍井區龍津里三港路326巷12號
網站
董監事
姓名 職稱 持有股份 代表法人
展威實業有限公司 100%
營業項目
  • 其他洗衣服務(961099)
  • 公司歷程
  • 公司負責人變更為黃威勝
    2022/07/28
  • 員工人數
    財務報表
    動產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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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類別 債務人名稱 債務人統編 契約啟始日期 契約終止日期 抵押權人名稱 抵押權人統編 擔保債權金額
    選舉收入(政治獻金)
    收入名稱 收入金額
    總收入金額 0
    選舉支出(政治獻金)
    支出名稱 支出金額
    總支出金額 0
    標案拒往
    機關名稱 生效日期 截止日期
    進出口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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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份 月份 總進口實績(美金) 總出口實績(美金)
    2024 - - -
    202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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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標
  • 黃河
  • 專利
    政府標案
    標案名稱 機關名稱 決標日期 決標金額 是否得標
    裁判書查詢
  • 損害賠償
    2024
  • 勞權違規
    日期 違反法規法條 罰鍰金額
    污染源裁處
    污染類別 裁處時間 裁處機關 裁處金額 違反事實 違反法令 裁處書字號 裁處理由及法令 公司地址
    環境教育 2024/02/19 臺中市 NT$5,000 本局於112年3月6日以中市環稽字第1120019517號函附裁處書處貴公司4小時環境講習,並於112年6月26日以環境講習通知單通知貴公司及貴公司接受環境講習人員(112年6月27日寄達負責人之同居人),令貴公司接受環境講習人員於112年7月18日上午8時30分至本局接受4小時環境講習,惟該人員未依通知之時間、地點完成接受環境講習,核有違反環境教育法第23條規定之情事。 環境教育法第23條 50-113-020010 違反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並依環境教育法第24條之1裁處。 臺中市龍井區龍津里三港路三二六巷一二號
    固定空污 2023/03/03 臺中市 NT$1,515,000 查貴公司設立於臺中市龍井區從事洗衣相關製程,案經本局於110年11月17日14時15分派員會同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人員及貴公司人員於鍋爐排放管道進行異味污染物檢測,檢測結果異味污染物實測值為13,000,未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管道異味污染物標準值為2,000),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本局於111年6月2日限期貴公司於111年6月30日前改善完成,合先敘明。貴公司未於期限內提送改善完成證明文件,且經本局於111年7月13日14時整至前述廠址複查,並會同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人員及貴公司人員於鍋爐排放管道進行異味污染物檢測, 檢測結果異味污染物實測值為30,900,仍未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管道異味污染物標準值為2,000),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20-112-030007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裁處如下: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罰鍰。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中市龍井區龍津里三港路三二六巷一二號
    固定空污 2022/06/01 臺中市 NT$780,000 查貴公司設立於臺中市龍井區從事洗衣相關製程,案經本局於110年11月17日14時15分派員會同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人員及貴公司人員於鍋爐排放管道進行異味污染物檢測,檢測結果異味污染物實測值為13,000,未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管道異味污染物標準值為2,000),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20-111-060002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裁處如下: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中市龍井區龍津里三港路三二六巷一二號
    固定空污 2022/06/01 臺中市 NT$1,500,000 查貴公司設立於臺中市龍井區從事洗衣相關製程,案經本局於110年11月29日10時整派員會同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人員及貴公司人員於鍋爐排放管道進行粒狀污染物檢測,檢測結果粒狀污染物實測值為2,730mg/Nm3,未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管道粒狀污染物標準值為30mg/Nm3),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20-111-060003 限期貴公司於111年6月30日前完成改善,並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提具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送本局查驗,屆期仍未提具改善完成證明文件者視為未完成改善,將按次處分。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中市龍井區龍津里三港路三二六巷一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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