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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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朝明 | 董事 | 4.00%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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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空污 | 2024/09/05 | 臺中市 | NT$100,000 | 本局於113年6月5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作業,查核時製程未運作,惟蒸氣鍋爐(E001)有明顯餘溫(以熱顯像儀量測溫度約為131度),經貴公司表示因發現設備異常,故停爐檢修,另查貴公司領有本局核發之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1)之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設證字第0669-00號)並經本局前於113年3月5日核定操作許可證試車計畫在案,惟稽查當日發現該公司未依設置許可證設置及未依試車計畫核定內容操作,違規事項如下:(一) 設置許可證及試車計畫核定原物料(廢木材與紡織污泥)應於室內堆置(X001、X002),惟稽查時廠外露天堆置廢木材與大量紡織污泥,且紡織污泥因雨水沖刷而沿路面漫流至溝渠,造成水溝嚴重淤積,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二) 破碎作業區(E002)設有兩台破碎機,惟前端主要破碎機未設置集氣罩,且作業區附近大量廢木屑及木屑粉塵堆積,與本局核定之設置許可證及試車計畫書不符,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 | 20-113-090011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龍井區工業路二五二巷五○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4/01/04 | 臺中市 | NT$6,000 | 貴公司從事廢木材(R-0701)及紡織污泥(R-0906)再利用作業,經本局112年11月16日派員前往貴公司稽查,現場貯存有廢木材約20公噸,紡織污泥約10-20公噸,及非有害廢集塵灰或其混合物(D-1099)約2-3公噸,惟經本局112年11月16日至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勾稽貴公司111年11月至112年10月網路申報資料,112年10月R-0701、R-0906及D-1099網路申報貯存量皆為0,且未申報每月產品水蒸氣產出量;另,現場人員表示前於112年9月有更換集塵器濾袋並清理廢濾袋(D-0899),惟未網路申報產出清理情形,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13-010007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龍井區工業路二五二巷五○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