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展交通有限公司 核准設立
最後更新時間 2025/05/02 , 01:11 AM
最後更新時間 2025/05/02 , 01:11 AM
負責人
王信智
統一編號
83387649
成立日期
2021/02/02
資本額
25,000,000元
實收資本額
股票代號
電話
地址
臺中市大安區龜壳里龜壳路200之8號
網站
董監事
姓名 職稱 持有股份 代表法人
王信智 董事 100.00%
營業項目
  • 其他汽車貨運(494099)
  • 未分類其他陸上運輸輔助(524999)
  • 中古汽車批發(465112)
  • 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381111)
  • 公司歷程
  • 公司地址變更為臺中市大安區龜壳里龜壳路200之8號
    2022/02/18
  • 員工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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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務報表
    動產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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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類別 債務人名稱 債務人統編 契約啟始日期 契約終止日期 抵押權人名稱 抵押權人統編 擔保債權金額
    存款不足之退票事宜
    時間 金額
    選舉收入(政治獻金)
    收入名稱 收入金額
    總收入金額 0
    選舉支出(政治獻金)
    支出名稱 支出金額
    總支出金額 0
    標案拒往
    機關名稱 生效日期 截止日期
    進出口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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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份 月份 總進口實績(美金) 總出口實績(美金)
    2024 - - -
    202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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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標
    專利
    政府標案
    標案名稱 機關名稱 決標日期 決標金額 是否得標
    裁判書查詢
  • 本票裁定
    2024
  • 請求損害賠償
    2023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2023
  • 交通裁決
    2024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2023 2024
  • 勞權違規
    日期 違反法規法條 罰鍰金額
    污染源裁處
    污染類別 裁處時間 裁處機關 裁處金額 違反事實 違反法令 裁處書字號 裁處理由及法令 公司地址
    移動污染 2025/02/06 新北市 NT$500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KLJ-2086)行經本市公告之空氣品質維護區,惟查該車輛未有一年內排煙檢驗合格紀錄。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21-114-020297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及新北市政府112年2月17日新北府環空字第1120243787號公告事項二、(一)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裁處。 臺中市大安區龜壳路二○○之八號
    移動污染 2024/08/27 苗栗縣 NT$500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KLJ-2087)於113年7月6日行經本縣第一期空氣品質維護區(苗栗市宜春路),經查該車輛出廠滿三年且一年內未經任一縣市環境保護局排煙檢驗合格。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21-113-080609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裁處。 臺中市大安區龜壳路二○○之八號
    移動污染 2023/10/02 苗栗縣 NT$500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KLJ-2087)於112年3月6日行經本縣第一期空氣品質維護區(苗栗市宜春路),經查該車輛出廠滿三年且一年內未經任一縣市環境保護局排煙檢驗合格。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21-112-090485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裁處。 臺中市大安區龜壳路二○○之八號
    事業廢棄物 2023/06/13 苗栗縣 NT$120,000 本局於112年5月21日派員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西湖分駐所,查獲羅○○駕駛貴公司權屬車輛(車號:KLJ-2067)載運剩餘土石方,行經於本縣通霄鎮台1線近東和鋼鐵大門處,查核該車輛未隨車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證明文件。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40-112-060011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中市大安區龜壳路二○○之八號
    事業廢棄物 2022/07/16 苗栗縣 NT$120,000 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中和派出所及通霄派出所於本縣轄通霄鎮台1線與通霄台61線閘道口攔查貴公司所屬車輛KLJ-2118(子車:HBC-6080,司機:郭宗榮)載運剩餘土石方,經查當日貴公司所屬車輛行為人郭宗榮於稽查當時所提供新北市建築工程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剩餘土石方處理場所為榮大土石方既有處理場所(聯單編號:PB-111-00061360),惟本局至新北市政府建築工程剩餘土石方系統查詢,上述車輛所攜帶之聯單載運之剩餘土石方已於111年6月10日下午04時03分清除至榮大土石方既有處理場所,故違規時車輛所載運之土石方及攜帶之聯單,顯已非同一批次,爰上述貴公司行為人所隨車攜帶處理之證明文件,視同無效之產生源證明文件。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40-111-070006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中市大安區龜壳路二○○之八號
    事業廢棄物 2022/03/08 苗栗縣 NT$60,000 環保局於111年1月28日派員會同國道公路警察第二公路警察大隊後龍分隊,查獲樓○○駕駛貴公司權屬車輛(車號:KLH-5505)載運營建混合物,行經於本縣後龍鎮國道3號北上112.7公里處土地,查核車輛未隨車持有載明廢棄物產生源及處理地點證明文件。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40-111-030004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中市大安區龜壳路二○○之八號
    事業廢棄物 2021/08/05 新北市 NT$60,000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KLJ-****)載運營建混合物(廢棄物代碼︰R-0503),經攔查未隨車持有載明廢棄物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檢查。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40-110-080011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中市大安區龜壳路二○○之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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