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勝環境顧問有限公司 核准設立
最後更新時間 2025/05/01 , 09:5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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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陳俊錡
統一編號
83749755
成立日期
2020/04/27
資本額
5,000,000元
實收資本額
股票代號
電話
地址
桃園市龍潭區龍祥里中豐路201號(1樓)
網站
董監事
姓名 職稱 持有股份 代表法人
陳俊錡 董事 100.00%
營業項目
  • 其他資源物回收處理(383099)
  • 廢五金批發(469112)
  • 其他回收物料批發(469199)
  • 公司歷程
  • 公司地址變更為桃園市龍潭區龍祥里中豐路201號(1樓)
    2022/03/31
  • 資本額變更為5,000,000
    2022/03/31
  • 員工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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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務報表
    動產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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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類別 債務人名稱 債務人統編 契約啟始日期 契約終止日期 抵押權人名稱 抵押權人統編 擔保債權金額
    存款不足之退票事宜
    時間 金額
    選舉收入(政治獻金)
    收入名稱 收入金額
    總收入金額 0
    選舉支出(政治獻金)
    支出名稱 支出金額
    總支出金額 0
    標案拒往
    機關名稱 生效日期 截止日期
    進出口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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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份 月份 總進口實績(美金) 總出口實績(美金)
    2024 - - -
    202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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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標
    專利
    政府標案
    標案名稱 機關名稱 決標日期 決標金額 是否得標
    裁判書查詢
    勞權違規
    日期 違反法規法條 罰鍰金額
    污染源裁處
    污染類別 裁處時間 裁處機關 裁處金額 違反事實 違反法令 裁處書字號 裁處理由及法令 公司地址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2024/11/25 桃園市 NT$6,000 案經本局於113年10月16日針對廢棄物遞送三聯單與網路申報資料進行勾稽(勾稽區間:113年1月~10月),發現貴事業未於廢棄物清運出事業廠後二日內完成連線申報廢棄物實際清運情形(聯單編號:H53C251611300002),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第3條第3項 44-113-110023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第3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桃園市龍潭區龍祥里中豐路二○一號一樓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2023/12/05 桃園市 NT$6,000 查貴公司(車號:HOO-38OO)112年9月7日12時37分經過台61線南下福興交流道,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即時監控系統發現該車輛GPS系統疑似異常且15時13分始有軌跡資料,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44-112-120002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桃園市龍潭區龍祥里中豐路二○一號一樓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2023/01/31 桃園市 NT$6,000 查貴公司111年10月26日鼎字第1111026001號函及桃園市事業廢棄物網路申請審查管理系統(下稱E化審查系統)提送之申請文件,貴公司負責人戶籍地址已於110年10月26日變更完成,惟貴公司遲於111年10月28日提出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變更,未於30日期限內提出申請變更,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規定。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44-112-010006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桃園市龍潭區龍祥里中豐路二○一號一樓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2022/05/13 桃園市 NT$12,000 經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查詢區間:111年2月),貴事業未於111年3月10日前申報111年2月清除機構營運紀錄。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44-111-050010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桃園市龍潭區龍祥里中豐路二○一號一樓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2022/02/09 桃園市 NT$6,000 貴事業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7年11月27日環署廢字第1070095425號修正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之適用對象[公告事項一、(十五)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經本局查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營運紀錄申報系統結果,貴事業110年11月份之營運紀錄未於期限內申報,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44-111-020007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桃園市龍潭區龍祥里中豐路二○一號一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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