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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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空污 | 2018/06/12 | 臺南市 | NT$100,000 | 貴公司於本市永康區從事金屬電鍍處理作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7年3月29日至貴公司督察,經查貴公司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金屬電鍍處理程序(M01)操作許可證,防制設備洗滌器(A002)應使用手提式pH計監測洗滌液pH值,惟查現場A002採密閉式,未設有加藥開孔處,無法使用手提式pH計量測記錄pH值。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 | 20-107-060011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3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依同法第56條第1項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第1項附表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永康區甲頂里中正南路二四二巷一六弄四號 |
水污染 | 2013/05/09 | 臺南市 | NT$110,000 | 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30-102-050003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附表項次1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永康區甲頂里中正南路二四二巷一六弄四號 | |
水污染 | 2011/01/12 | 臺南市 | NT$170,000 | 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30-100-010004 | 違反放流水標準第2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 | 臺南市永康區甲頂里中正南路二四二巷一六弄四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