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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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錦泉 | 董事 | 100.00%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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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污染 | 2022/03/04 | 新北市 | NT$15,000 | 貴公司屬核可之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下稱機車定檢站),經環保署每月勾稽機車定檢站檢驗即時上傳車號與攝影檔不符,110年度累積達5筆,且均未主動通報本局修正。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3項,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 | 21-111-030449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3項暨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0條第4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新店區安和路三段一七五號一樓 |
移動污染 | 2017/10/23 | 新北市 | NT$15,000 | 本局於105年12月8日至該定檢站進行查核,經調閱105年12月6日機車排氣檢驗紀錄,發現於上午10時19分38秒疑似有非檢驗人員執行車輛(車號:WSG-692)檢驗行為。另依環保署提供照片顯示確實有非檢驗人員執行機車排氣檢驗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暨使用中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及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按同法第67條第3項規定可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 | 使用中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使用中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21-106-100289 | 違反使用中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第17條第1項第1款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7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新店區安和路三段一七五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