鍵榮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核准設立
最後更新時間 2025/08/03 , 04:5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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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徐煌雄
統一編號
84450198
成立日期
1993/09/25
資本額
25,000,000元
實收資本額
25,000,000元
股票代號
電話
地址
新北市五股區自強路118號
網站
董監事
姓名 職稱 持有股份 代表法人
徐煌雄 董事長 80.00%
潘冠妤 董事 18.00%
連玉如 董事 0.00%
邱建國 監察人 2.00%
營業項目
  • 其他汽車貨運(494099)
  • 公司歷程
  • 公司地址變更為新北市五股區自強路118號
    2013/06/18
  • 公司負責人變更為徐煌雄
    2013/06/18
  • 員工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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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務報表
    動產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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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類別 債務人名稱 債務人統編 契約啟始日期 契約終止日期 抵押權人名稱 抵押權人統編 擔保債權金額
    選舉收入(政治獻金)
    收入名稱 收入金額
    總收入金額 0
    選舉支出(政治獻金)
    支出名稱 支出金額
    總支出金額 0
    標案拒往
    機關名稱 生效日期 截止日期
    進出口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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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份 月份 總進口實績(美金) 總出口實績(美金)
    2024 - - -
    202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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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標
    專利
    政府標案
    標案名稱 機關名稱 決標日期 決標金額 是否得標
    裁判書查詢
  • 損害賠償
    2018
  • 本票裁定
    2017
  • 過失傷害
    2009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2023
  • 損害賠償
    2017 2019
  • 支付命令
    2018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2002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2002 2003
  • 勞權違規
    日期 違反法規法條 罰鍰金額
    污染源裁處
    污染類別 裁處時間 裁處機關 裁處金額 違反事實 違反法令 裁處書字號 裁處理由及法令 公司地址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2025/05/07 新北市 NT$6,000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勾稽113年11月份非法棄置圍籬系統及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即時監控系統,查獲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RJ)行經台61線八里南下起點處時無GPS行車軌跡。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44-114-050005 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暨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公告事項八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5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新北市五股區自強路一一八號
    事業廢棄物 2023/11/02 新北市 NT$12,000 貴公司為運輸業,經本局勾稽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即時監控系統,發現貴公司所屬車輛(頭車:KLD-****;尾車:HD-***),於112年5月30日從勇興交通有限公司載運燃煤飛灰至再利用機構-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廠(遞送聯單編號:L930723111200647),惟查該車輛GPS行車軌跡未至再利用機構即刷取申報聯單上之條碼。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40-112-110001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暨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公告事項八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5條及第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新北市五股區自強路一一八號
    移動污染 2023/04/06 新北市 NT$500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350-**)行經本市公告之空氣品質維護區,惟查該車輛未有一年內排煙檢驗合格紀錄。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21-112-040014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暨新北市政府112年2月17日新北府環空字第1120243787號公告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裁處。 新北市五股區自強路一一八號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2023/03/07 新北市 NT$6,000 貴公司為運輸業,屬清除燃煤飛灰(廢棄物代碼:R-1106)時應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公告事項二、(六)辦理之事業(管制編號:F15A3360)。經查貴公司所有清運機具(車號:HBA-3203)載運燃煤飛灰至再利用機構(慶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遞送聯單編號:F170073611106897)時,GPS車機故障未於系統異常之日起2日內上網報備。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44-112-030005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暨「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公告事項十一、(一)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6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新北市五股區自強路一一八號
    移動污染 2021/03/24 新北市 NT$500 貴公司所有350-JB車輛於2020/10/9行經臺北港空維區,經查驗該車號未有一年內檢驗紀錄,違反空維區公告規定。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21-110-032319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暨本府109年9月17日新北府環空字第1091776777號公告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裁處。 新北市五股區自強路一一八號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2020/03/25 新北市 NT$12,000 貴公司所有運輸車輛載運燃煤飛灰(廢棄物代碼:R-1101)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經查發現下列車輛及遞送聯單申報情形有未至再利用機構時刷取申報聯單上條碼之違規情事:一、車輛車號:KLA-6230@10-DM,於108年7月10日從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頭份廠載運燃煤飛灰至寶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彰化營業所。二、車輛車號:663-HK@62-BH,於108年10月1日從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發電廠載運燃煤飛灰至金瑲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三、車輛車號:KLD-2889@85-DH,於108年10月3日從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發電廠載運燃煤飛灰至金瑲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遞送聯單編號:L020047310821007)。四、車輛車號:977-G6@XE-88,分別於108年10月1日、10月4日、10月23日從華亞汽電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公用廠載運燃煤飛灰至泰美企業社。五、車輛車號:262-M7@HC-998,分別於108年9月27日、9月30日、10月5日、10月13日、10月20日、10月22日從華亞汽電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公用廠載運燃煤飛灰至泰美企業社。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第8條 44-109-030030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暨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公告事項(八)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新北市五股區自強路一一八號
    事業廢棄物 2019/11/27 新北市 NT$6,000 貴公司經營運輸業,清除燃煤飛灰(廢棄物代碼:R-1106)時查有下列違規情事: 一、車輛62-BH,於107年12月22日從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林口發電廠載運燃煤飛灰至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口廠(遞送聯單編號:F170073610713345)及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八里廠(遞送聯單編號:F170073610713363)再利用,惟查缺漏上開兩筆聯單之行車軌跡,且未於到達再利用者時,刷取申報聯單上之條碼。 二、經查下列車輛行車軌跡,發現未到達再利用者,即刷取申報聯單上之條碼:1、車輛XE-88,於107年12月12日自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頭份廠清除燃煤飛灰至寶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彰化營業所(遞送聯單編號:K720100110701164)。 2、車輛85-DH,於107年12月17日自中石化公司清除燃煤飛灰至寶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遞送聯單編號:K720100110701186)。 3、車輛XE-88,於108年4月28日自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林發電廠清除燃煤飛灰至中禕機械工程興業有限公司 (遞送聯單編號:E560089610803819)。 4、車輛10-DM,於108年6月7日自中石化公司清除燃煤飛灰至寶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彰化所(遞送聯單編號:K720100110800429)。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40-108-110019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暨環保署「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公告事項八、十一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新北市五股區自強路一一八號
    移動污染 2016/01/07 宜蘭縣 NT$5,000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 21-105-010008 一、依據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2條第1款第3目之1規定,排放空氣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者,大型車每次新臺幣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排放粒狀污染物經儀器測定超過排放標準(1999.07.01~2006.09.30出廠之黑煙(不透光率)標準1.2m-1)未超過排放標準1.5倍者(3.2m-1(含)以上),每次新臺幣5,000元。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新北市五股區自強路一一八號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2014/08/13 新北市 NT$6,000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44-103-080019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6月10日環署廢字第1020047198號「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公告事項九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新北市五股區自強路一一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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