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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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污染 | 2021/11/18 | 臺南市 | NT$3,000 | 110年11月2日於本市南區新平路6-2號前目視判煙稽查,認定貴公司所有90年12月出廠(第3期車)的3M-8*20號自用小貨車有污染空氣之虞,本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規定通知110年12月7日前到檢,該車輛於110年11月17日至本局柴油車排煙檢測站喜樹站完成檢驗,檢測結果黑煙達1.8m-1,超過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之限值-出廠於88年7月1日至95年9月30日之間排放標準為1.2m-1。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3條第1款第2目,之 | 21-110-110287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及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及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3條第1款第2目之1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9條裁處。 | 臺南市中西區文賢里文和街九四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