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案名稱 | 機關名稱 | 決標日期 | 決標金額 | 是否得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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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及R類資源回收 | 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 | 111/03/30 | 否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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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4/02/21 | 臺南市 | NT$6,000 | 貴公司係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領有本局核發之X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09臺南市廢X清字第0009號〉,原機構負責人為司X欣,112年8月18日變更機構負責人為陳X木,經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府經商字第112002XX380號函同意在案,惟貴公司112年11月3日以新字第(112)112110XX01號函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辦理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負責人變更時,經本局發現未依規定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44-113-020001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3項次3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仁德區保安里文賢路一段五六○號一樓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1/10/05 | 臺南市 | NT$6,000 | 貴公司領有臺南市政府核發乙級清除許可證(證號:109臺南市廢乙清字第0009號),貴公司負責人原為陳婷芳,於110年2月9日變更負責人為司正欣,惟貴公司至110年4月20日以芳環字第1100420號提出清除許可證變更申請,是貴公司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未依規定於變更後30日內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 44-110-100001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項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3項次3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仁德區保安里文賢路一段五六○號一樓 |
移動污染 | 2021/09/03 | 臺南市 | NT$5,000 | 110年8月13日於本市南區濱南路487號前進行路邊攔查排煙檢測,貴公司所有83年8月出廠(第2期車)的K*N-5633號自用大貨車經攔檢,檢測結果黑煙達2.4m-1,超過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之限值-出廠於82年7月1日至88年6月30日排放標準為1.6m-1。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3條第1款第3目,之 | 21-110-090103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及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及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3條第1款第3目之1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6條第1項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仁德區保安里文賢路一段五六○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