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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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空污 | 2024/07/23 | 臺南市 | NT$100,000 | 貴公司(管制編號:D0402799)領有本局核發之瀝青混凝土製造程序(M01)操作許可證(證號:南市環空操證字第D0455-01號),經本局113年6月7日派員執行稽查,查貴公司於安定區港口段208、209、210、211、212、213、213-1、214-2、217筆地號有堆置土方及違規使用情事,與其領有之操作許可證登載地號不符,貴公司未依操作許可證內容操作,上開缺失有稽查單(編號:001005)、照片及相關資料可稽。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 | 20-113-070016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及其附表一、二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安定區港南里港口二四○之六號 |
固定空污 | 2021/08/24 | 臺南市 | NT$160,000 | 貴公司於本市安定區從事瀝青混凝土製造程序,領有本局核發固定污染源許可證(南市環空操證字第D0455-00號),本局110年4月19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經查現場有以下缺失1.X103~X106堆置場上原物料堆置已超出阻隔牆外,且堆置物覆蓋防塵網未達90%以上,阻隔牆上方設置灑水器未能噴灑至阻隔牆外砂及碎石之原物料。2.X101及X102刨除料堆置區覆蓋防塵網未達90%以上。3.另在原許可證規定堆置區外,亦新增多處放置刨除料及級配料。貴公司未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裁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並通知限期於110年月7日19完成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貴公司於110年7月6日提出申請完成改善;惟經本局於110年7月23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複查,現場貴公司正常營運中,然其上述3.另在原許可證規定堆置區外,亦新增多處放置刨除料及級配料仍未清理完成改善,是本案認定未完成改善,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並按次處罰。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第1項 | 20-110-080008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規定,本局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安定區港南里港口二四○之六號 |
固定空污 | 2021/05/12 | 臺南市 | NT$100,000 | 貴公司於本市安定區從事瀝青混凝土製造程序,領有本局核發固定污染源許可證(南市環空操證字第D0455-00號),本局110年4月19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經查現場發現以下缺失:1.X103~X106堆置場上原物料堆置已超出阻隔牆外,且堆置物覆蓋防塵網未達90%以上,阻隔牆上方設置灑水器未能噴灑至阻隔牆外砂及碎石之原物料。2.X101及X102刨除料堆置區覆蓋防塵網未達90%以上。3.另在原許可證規定堆置區外,亦新增多處放置刨除料及級配料。貴公司未依上開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 | 20-110-050014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第1項及附表一、二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安定區港南里港口二四○之六號 |
固定空污 | 2020/12/01 | 臺南市 | NT$100,000 | 貴公司於本市安定區從事瀝青混凝土製造程序,經本局109年10月6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是日正常操作中,經查現場發現缺失如下:1.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堆制區覆蓋防塵網面積未達百分之八十,扣4點;2.輸送帶未設置防制設施,扣10點;3.車行路徑有路面色差,扣4點;總計扣18點。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5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 | 20-109-120002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5條及第6條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及其附表一、二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安定區港南里港口二四○之六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