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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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污染 | 2021/03/12 | 高雄市 | NT$3,000 | 案經本局派員於110年1月17日13時18分前往本市林園區溪州三路46巷及溪州三路交叉口稽查時,發現臺端(即一慶工程行)於該工地有使用挖土機進行整地作業致妨礙安寧之行為,惟無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連續性或必要性工程之證明文件,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暨高雄市政府104年9月15日高市府環空字第10439177001號公告事項四:「營建工程於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及例假日十二時至十四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妨礙安寧之行為」之規定。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22-110-030008 | 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之規定,並依噪音管制法第23條裁處。 | 高雄市前鎮區明道五街一二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