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華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核准設立
最後更新時間 2025/07/10 , 06:4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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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馮超俊
統一編號
85711804
成立日期
1972/05/10
資本額
14,000,000元
實收資本額
14,000,000元
股票代號
電話
07-6963001
地址
高雄市路竹區中山路383號
網站
董監事
姓名 職稱 持有股份 代表法人
馮超俊 董事長 13.57%
李誥哲 董事 9.43%
蘇士銘 董事 3.43%
江嘉彬 董事 11.64%
鄭守雄 董事 6.86%
劉振東 監察人 4.00%
江仕敬 監察人 7.86%
營業項目
  • 動物用西藥製造(200212)
  • 公司歷程
    員工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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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務報表
    動產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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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類別 債務人名稱 債務人統編 契約啟始日期 契約終止日期 抵押權人名稱 抵押權人統編 擔保債權金額
    選舉收入(政治獻金)
    收入名稱 收入金額
    總收入金額 0
    選舉支出(政治獻金)
    支出名稱 支出金額
    總支出金額 0
    標案拒往
    機關名稱 生效日期 截止日期
    進出口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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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份 月份 總進口實績(美金) 總出口實績(美金)
    2025 01-03 50~100萬 0萬
    2024 01-12 200~300萬 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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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標
  • 聯華製藥
  • 真聯華
  • 聯華真
  • 聯華
  • 博效AMPIDICLOX (墨色)
  • 專利
    政府標案
    標案名稱 機關名稱 決標日期 決標金額 是否得標
    裁判書查詢
    勞權違規
    日期 違反法規法條 罰鍰金額
    污染源裁處
    污染類別 裁處時間 裁處機關 裁處金額 違反事實 違反法令 裁處書字號 裁處理由及法令 公司地址
    水污染 2022/11/10 高雄市 NT$468,000 案係本局派員於111年4月15日至貴公司放流口處採樣廢(污)水,經檢驗結果:化學需氧量濃度1280 mg/L(標準限值為100 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30-111-110001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高雄市路竹區中山路三八三號
    水污染 2020/11/16 高雄市 NT$6,000 貴公司領有經核准之廢(污)水簡易排放許可文件(證號:高市府環土簡排字第01256-00號,有效期間自109年4月22日至114年4月21日止),應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3條第1項(略以):「...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於每年7月底前,申報當年1月至6月之資料...」規定,於109年7月31日前申報109年1月至6月之廢(污)水處理設施之操作、放流水水質水量之檢驗測定、用電紀錄及其他有關廢(污)水處理之文件,惟貴公司遲於109年8月24日申報,已逾前述申報期限,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第1項之規定。 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3條第1項 30-109-110015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3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高雄市路竹區中山路三八三號
    事業廢棄物 2020/02/15 高雄市 NT$60,000 本局108年11月26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發現現場貯存甲醇空瓶容器、毒化物廢液、廢酸液及廢鹼液等,據貴公司表示盛裝過毒化物、閃火點小於60°C與酸鹼液之容器,洗淨後廢液另貯存於實驗室內,查貴公司登記資本額新臺幣1千4百萬元,工廠登記產業類別為藥品及醫用化學製品製造業(藥品製造業),核屬公告列管事業,惟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即逕自營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40-109-020050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並依同法第53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10)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高雄市路竹區中山路三八三號
    事業廢棄物 2020/02/15 高雄市 NT$60,000 本局108年11月26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發現現場貯存甲醇空瓶容器、毒化物廢液、廢酸液及廢鹼液等,據貴公司表示盛裝過毒化物、閃火點小於60°C與酸鹼液之容器,洗淨後廢液另貯存於實驗室內,查貴公司登記資本額新臺幣1千4百萬元,工廠登記產業類別為藥品及醫用化學製品製造業(藥品製造業),核屬公告列管事業,惟未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流向,即逕自營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40-109-020051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並依同法第53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10)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高雄市路竹區中山路三八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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