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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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 2022/11/10 | 高雄市 | NT$468,000 | 案係本局派員於111年4月15日至貴公司放流口處採樣廢(污)水,經檢驗結果:化學需氧量濃度1280 mg/L(標準限值為100 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30-111-110001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路竹區中山路三八三號 |
水污染 | 2020/11/16 | 高雄市 | NT$6,000 | 貴公司領有經核准之廢(污)水簡易排放許可文件(證號:高市府環土簡排字第01256-00號,有效期間自109年4月22日至114年4月21日止),應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3條第1項(略以):「...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於每年7月底前,申報當年1月至6月之資料...」規定,於109年7月31日前申報109年1月至6月之廢(污)水處理設施之操作、放流水水質水量之檢驗測定、用電紀錄及其他有關廢(污)水處理之文件,惟貴公司遲於109年8月24日申報,已逾前述申報期限,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第1項之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3條第1項 | 30-109-110015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3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路竹區中山路三八三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0/02/15 | 高雄市 | NT$60,000 | 本局108年11月26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發現現場貯存甲醇空瓶容器、毒化物廢液、廢酸液及廢鹼液等,據貴公司表示盛裝過毒化物、閃火點小於60°C與酸鹼液之容器,洗淨後廢液另貯存於實驗室內,查貴公司登記資本額新臺幣1千4百萬元,工廠登記產業類別為藥品及醫用化學製品製造業(藥品製造業),核屬公告列管事業,惟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即逕自營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09-020050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並依同法第53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10)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路竹區中山路三八三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0/02/15 | 高雄市 | NT$60,000 | 本局108年11月26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發現現場貯存甲醇空瓶容器、毒化物廢液、廢酸液及廢鹼液等,據貴公司表示盛裝過毒化物、閃火點小於60°C與酸鹼液之容器,洗淨後廢液另貯存於實驗室內,查貴公司登記資本額新臺幣1千4百萬元,工廠登記產業類別為藥品及醫用化學製品製造業(藥品製造業),核屬公告列管事業,惟未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流向,即逕自營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09-02005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並依同法第53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10)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路竹區中山路三八三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