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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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污染 | 2024/07/19 | 苗栗縣 | NT$500 | 貴企業社所有車輛(車號:KEK-9790)於113年6月27日行經本縣第二期空氣品質維護區(頭份市永貞路),經查該車輛出廠滿三年且一年內未經任一縣市環境保護局排煙檢驗合格。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21-113-070677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裁處。 | 苗栗縣後龍鎮外埔一八之五號一樓 |
事業廢棄物 | 2022/01/05 | 彰化縣 | NT$120,000 | 查臺端所屬車輛(曳引車車牌號碼:KEK-8887,車斗:HAC-0887)於110年12月16日18時載運營建剩餘土石方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洪堀派出所警員攔查,惟臺端未隨車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案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洪堀派出所通報本局會同稽查查證屬實。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40-111-010009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苗栗縣後龍鎮外埔一八之五號一樓 |
事業廢棄物 | 2022/01/04 | 彰化縣 | NT$60,000 | 臺端所有之運輸車輛(車頭車號:KEK-8887,車尾車號:HAC-0887),載運營建剩餘土石方於110年11月9日行經本縣台17線66.8km南下處時,經芳苑分局大城分駐所警員攔檢,惟未隨車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裡地點之證明文件,案經本局接獲警方通報 並於110年11月09日現場稽查屬實。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40-111-01000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苗栗縣後龍鎮外埔一八之五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