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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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冠妤(出資額(元):300,000) | |||
柯美觀(出資額(元):200,000) | |||
陳冠穎(出資額(元):400,000) | |||
陳雍文(出資額(元):200,000)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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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9/05/27 | 高雄市 | NT$21,000 | 經本局108年4月30日複查仍未完成改善,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44-108-050043 | 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73規定加重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橋頭區仕豐路一四六之三○號八樓之二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9/04/02 | 高雄市 | NT$12,000 | 本局108年3月5日派員稽查,發現貴事業(清除許可證字號:高市環局廢管字第10438573000號)於本市橋頭區新莊路13號(仕豐段567地號土地),設立廢紙貯存場,惟貴事業審查核准之清除許可文件未設置貯存場,顯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44-108-040007 | 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同法第55條第1款計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73)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橋頭區仕豐路一四六之三○號八樓之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