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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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頭減量及資源回收 | 2025/04/08 | 桃園市 | NT$60,000 | 貴公司於本市大溪區瑞源段121、178、179、180地號土地從事公告應回收廢棄物(廢鉛蓄電池、廢乾電池、廢資訊物品、廢照明光源等)回收、貯存等業務,屬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以上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業,查詢環境部資源回收管理資訊系統,桃園市政府未許可貴公司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貴公司未經許可即先行從事公告應回收廢棄物回收作業,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 | 45-114-04000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板橋區三民路二段二八號九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