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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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建安 | 董事 | 60.00%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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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 | 2023/07/25 | 新北市 | NT$6,000 | 貴公司為印刷輔助業,貴公司自行說明於104年6月1日至105年5月31日期間委託清除非有害性混合廢液(廢棄物代碼:D-1599)至處理機構,後經勾稽申報資料,發現貴公司於上述期間未依規定申報非有害性混合廢液(廢棄物代碼:D-1599)網路遞送聯單。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12-07003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二、(四)、1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5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板橋區國慶路一三號一二樓之三 |
水污染 | 2016/02/19 | 新北市 | NT$200,000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30-105-020009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及行為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板橋區國慶路一三號一二樓之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