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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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 | 2024/04/10 | 臺南市 | NT$6,000 | 一、貴公司清運機具車號5X-9X於112年12月4日18時38分在台6X線南下鹿X交流道,經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即時監控系統發現車輛無軌跡情事。二、貴公司為廢棄物清除業於113年3月4日昱字第1131X10號函聲稱,所屬清運機具車號5X-9X於112年12月4日因環保連接線異常,導致無軌跡訊號回傳。並於112年12月4日報修、112年12月5日維修處理完成(如檢附之維修單)。三、惟依據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十一、系統有前點之異常狀態者,事業應依下列規定向審驗機關報備:系統應於異常之日起十五日內修復,並應於修復之日起五日內上網報備。四、查貴公司並無報備程序,始於113年3月4日昱字第1131X10號函回覆報修,顯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 40-113-040015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2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西港區西港里中州二五之四三號一樓 |
移動污染 | 2015/08/14 | 嘉義縣 | NT$10,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 | 21-104-080038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及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西港區西港里中州二五之四三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