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黃正怡 | 董事長 | 25.52% | 孟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黃正忠 | 董事 | 0.04% | |
林進能 | 董事 | 25.52% | 孟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魏永篤 | 董事 | 0.00% | 永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黃逸揚 | 董事 | 2.31% | 毅揚投資有限公司 |
黃逸帆 | 董事 | 2.17% | 毅帆投資有限公司 |
吳素環 | 獨立董事 | 0.00% | |
張瑩玲 | 獨立董事 | 0.01% | |
陳國安 | 獨立董事 | 0.00% |
項目 | 2024 | 2023 | 2022 |
---|---|---|---|
營業收入 | 5,041,489 | 4,894,258 | 4,373,785 |
營業成本 | 3,792,915 | 3,681,197 | 3,237,540 |
原始認列生物資產及農產品之利益(損失) | - | - | - |
生物資產當期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之變動利益(損失) | - | - | - |
營業毛利(毛損) | 1,248,574 | 1,213,061 | 1,136,245 |
未實現銷貨(損)益 | - | - | - |
已實現銷貨(損)益 | - | - | - |
營業毛利(毛損)淨額 | 1,248,574 | 1,213,061 | 1,136,245 |
營業費用 | 721,049 | 652,182 | 685,649 |
其他收益及費損淨額 | - | - | - |
營業利益(損失) | 527,525 | 560,879 | 450,596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 295,248 | 144,150 | 155,061 |
稅前淨利(淨損) | 822,773 | 705,029 | 605,657 |
所得稅費用(利益) | 91,747 | 191,212 | 153,067 |
繼續營業單位本期淨利(淨損) | 731,026 | 513,817 | 452,590 |
停業單位損益 | - | - | - |
合併前非屬共同控制股權損益 | - | - | - |
本期淨利(淨損) | 731,026 | 513,817 | 452,590 |
其他綜合損益(淨額) | 126,005 | -10,912 | 67,060 |
合併前非屬共同控制股權綜合損益淨額 | - | - | - |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857,031 | 502,905 | 519,650 |
淨利(淨損)歸屬於母公司業主 | 731,026 | 513,817 | 452,590 |
淨利(淨損)歸屬於共同控制下前手權益 | - | - | - |
淨利(淨損)歸屬於非控制權益 | - | - | - |
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母公司業主 | 857,031 | 502,905 | 519,650 |
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共同控制下前手權益 | - | - | - |
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非控制權益 | - | - | - |
基本每股盈餘(元) | 9 | 6 | 5 |
項目 | 2024 | 2023 | 2022 |
---|---|---|---|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 | 474,658 | 1,293,049 | 196,583 |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 | -1,278,008 | -208,472 | -162,851 |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 | -102,342 | -699,619 | -72,180 |
匯率變動對現金及約當現金之影響 | 109,442 | -33,502 | 59,736 |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增加(減少)數 | -796,250 | 351,456 | 21,288 |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1,406,535 | 1,055,079 | 1,033,791 |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610,285 | 1,406,535 | 1,055,079 |
項目 | 2024 | 2023 | 2022 |
---|---|---|---|
流動資產 | 4,035,098 | 3,997,780 | 4,014,132 |
非流動資產 | 2,811,251 | 2,137,584 | 2,098,495 |
資產總計 | 6,846,349 | 6,135,364 | 6,112,627 |
流動負債 | 711,116 | 1,130,928 | 1,414,467 |
非流動負債 | 887,659 | 640,866 | 534,374 |
負債總計 | 1,598,775 | 1,771,794 | 1,948,841 |
股本 | 795,313 | 757,803 | 757,803 |
權益─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 | - | - | - |
資本公積 | 1,181,837 | 813,473 | 813,473 |
保留盈餘 | 3,481,465 | 3,124,019 | 2,918,409 |
其他權益 | -211,041 | -331,725 | -325,899 |
庫藏股票 | - | - | - |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合計 | 5,247,574 | 4,363,570 | 4,163,786 |
共同控制下前手權益 | - | - | - |
合併前非屬共同控制股權 | - | - | - |
非控制權益 | - | - | - |
權益總計 | 5,247,574 | 4,363,570 | 4,163,786 |
待註銷股本股數(單位:股) | 0 | 0 | 0 |
預收股款(權益項下)之約當發行股數(單位:股) | 0 | 0 | 0 |
母公司暨子公司所持有之母公司庫藏股股數(單位:股) | 0 | 0 | 0 |
每股參考淨值 | 65 | 57 | 54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
固定空污 | 2021/05/03 | 南投縣 | NT$100,000 | 一、查該公司於104年3月至108年12月間委託00環保有限公司(下簡稱00公司)清除事業廢棄物,108年申報清除廢潤滑油45.87公噸,經核對00公司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2017/5/25審過) 未有登載產出廢溶劑及廢油混合物,從其製程及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金屬表面清洗程序(M01)製程流程說明,察知該公司實際上會產出非有害有機廢液或廢溶劑(D-1504)、廢油混合物(D-1799)及廢潤滑油(D-1703),一併委由00公司清除,惟00公司並未依法令規定全部申報上述事業廢棄物產出,且00公司收受廢油混合物(D-1799)後未收取清除費用,竟以折抵方式抵扣買入00公司廢油總金額,00公司及00公司兩者皆未申報廢油混合物(D-1799)、廢溶劑(D-1504)去向,僅以廢潤滑油(D-1703)單一代碼申報清除且未正確申報,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二、00公司領有南投縣政府核發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內容未有准予清除非有害有機廢液或廢溶劑(D-1504)廢棄物,00公司於108年將非有害有機廢液或廢溶劑(D-1504)事業廢棄物委託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能清除非有害有機廢液或廢溶劑(D-1504)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清除,違反廢清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另查00公司核有108年1月、3月至9月與12月廢潤滑油產出量超過廢清書最大月產生量10%以上,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三、次查00公司非有害有機廢液或廢溶劑(D-1504)送驗結果,108年10月8日檢驗報告顯示此廢溶劑閃火點小於60℃,係為易燃性有害事業廢棄物。00公司108年將廢溶劑、廢油混合物併同廢潤滑油交由00公司清除,僅以廢潤滑油(D-1703)單一代碼申報事業廢棄物遞送聯單。並由00公司收受廢油混合物(D-1799)後未收取清除費用,逕以折抵方式抵扣買入00公司廢油總金額。00公司既知108年10月8日檢驗報告顯示廢溶劑閃火點小於60℃,係為易燃性有害事業廢棄物,仍於108年10月9日、10月18日由00公司進廠清除廢油等事業廢棄物,經訪談連00表示上述00進廠載運為機臺洩漏突發性廢油、清洗劑及滑道油等且並會同現場製程人員及00公司逐桶確認後認定為尚可使用之油品,故以產品販售與00公司而未依規定申報事業廢棄物遞送聯單。經現場訪○○表示所會同現場人員謝00其表示其協助會同清運公司確認廢油裡不含水份,清運公司才會清運去處理,其並不清楚清運公司把廢油清運至何處,也不清楚廢棄物申報部分,也沒印象有機臺大量洩漏,00公司涉犯廢棄物清理第48條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情事。四、查00公司於本署固定污染源空污費暨排放量申報整合管理系統申報107年及108年之空污費申報原(物)料總重量及依國稅局進項發票帳冊資料比對核算,107、108年空污費申報原(物)料總重量分別為66668公斤、73010公斤;107、108年實際購買原(物)料總重量分別為112040公斤、95691公斤,空污費107年廢溶劑回收量35285.58公斤全以廢有機溶劑申報,實際為廢潤滑油加上廢有機溶劑合併申報削減量不符規定、108年廢溶劑回收量16487.04公斤才區分廢碳氫類有機溶劑申報削減,顯著以多報少不實申報情事,涉犯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4條之申報不實情事。另該公司短繳空污費亦構成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之要件。五、另查核該事業金屬品加工程序(M01)固定污染操作許可,其清洗槽冷凝設備(A003)操作溫度現場查核為26-28℃與許可內容操作溫度30-50℃不符已現場拍照存證,未依空氣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操作,核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 20-110-050001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南投縣南投市工業北路一三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1/04/19 | 南投縣 | NT$300,000 | 一、查該公司於104年3月至108年12月間委託秉川環保有限公司(下簡稱秉川公司)清除事業廢棄物,108年申報清除廢潤滑油45.87公噸,經核對劍麟公司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2017/5/25審過) 未有登載產出廢溶劑及廢油混合物,從其製程及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金屬表面清洗程序(M01)製程流程說明,察知該公司實際上會產出非有害有機廢液或廢溶劑(D-1504)、廢油混合物(D-1799)及廢潤滑油(D-1703),一併委由秉川公司清除,惟劍麟公司並未依法令規定全部申報上述事業廢棄物產出,且秉川公司收受廢油混合物(D-1799)後未收取清除費用,竟以折抵方式抵扣買入劍麟公司廢油總金額,劍麟公司及秉川公司兩者皆未申報廢油混合物(D-1799)、廢溶劑(D-1504)去向,僅以廢潤滑油(D-1703)單一代碼申報清除且未正確申報,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二、秉川公司領有南投縣政府核發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內容未有准予清除非有害有機廢液或廢溶劑(D-1504)廢棄物,劍麟公司於108年將非有害有機廢液或廢溶劑(D-1504)事業廢棄物委託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能清除非有害有機廢液或廢溶劑(D-1504)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清除,違反廢清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另查劍麟公司核有108年1月、3月至9月與12月廢潤滑油產出量超過廢清書最大月產生量10%以上,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三、次查劍麟公司非有害有機廢液或廢溶劑(D-1504)送驗結果,108年10月8日檢驗報告顯示此廢溶劑閃火點小於60℃,係為易燃性有害事業廢棄物。劍麟公司108年將廢溶劑、廢油混合物併同廢潤滑油交由秉川公司清除,僅以廢潤滑油(D-1703)單一代碼申報事業廢棄物遞送聯單。並由秉川公司收受廢油混合物(D-1799)後未收取清除費用,逕以折抵方式抵扣買入劍麟公司廢油總金額。劍麟公司既知108年10月8日檢驗報告顯示廢溶劑閃火點小於60℃,係為易燃性有害事業廢棄物,仍於108年10月9日、10月18日由秉川公司進廠清除廢油等事業廢棄物,經訪談連OO表示上述秉川進廠載運為機臺洩漏突發性廢油、清洗劑及滑道油等且並會同現場製程人員及秉川公司逐桶確認後認定為尚可使用之油品,故以產品販售與秉川公司而未依規定申報事業廢棄物遞送聯單。經現場訪談連oo表示所會同現場人○○,其表示其協助會同清運公司確認廢油裡不含水份,清運公司才會清運去處理,其並不清楚清運公司把廢油清運至何處,也不清楚廢棄物申報部分,也沒印象有機臺大量洩漏,劍麟公司涉犯廢棄物清理第48條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情事。四、查劍麟公司於本署固定污染源空污費暨排放量申報整合管理系統申報107年及108年之空污費申報原(物)料總重量及依國稅局進項發票帳冊資料比對核算,107、108年空污費申報原(物)料總重量分別為66668公斤、73010公斤;107、108年實際購買原(物)料總重量分別為112040公斤、95691公斤,空污費107年廢溶劑回收量35285.58公斤全以廢有機溶劑申報,實際為廢潤滑油加上廢有機溶劑合併申報削減量不符規定、108年廢溶劑回收量16487.04公斤才區分廢碳氫類有機溶劑申報削減,顯著以多報少不實申報情事,涉犯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4條之申報不實情事。另該公司短繳空污費亦構成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之要件。五、另查核該事業金屬品加工程序(M01)固定污染操作許可,其清洗槽冷凝設備(A003)操作溫度現場查核為26-28℃與許可內容操作溫度30-50℃不符已現場拍照存證,未依空氣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操作,核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一、查該公司於104年3月至108年12月間委託秉川環保有限公司(下簡稱秉川公司)清除事業廢棄物,108年申報清除廢潤滑油45.87公噸,經核對劍麟公司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2017/5/25審過) 未有登載產出廢溶劑及廢油混合物,從其製程及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金屬表面清洗程序(M01)製程流程說明,察知該公司實際上會產出非有害有機廢液或廢溶劑(D-1504)、廢油混合物(D-1799)及廢潤滑油(D-1703),一併委由秉川公司清除,惟劍麟公司並未依法令規定全部申報上述事業廢棄物產出,且秉川公司收受廢油混合物(D-1799)後未收取清除費用,竟以折抵方式抵扣買入劍麟公司廢油總金額,劍麟公司及秉川公司兩者皆未申報廢油混合物(D-1799)、廢溶劑(D-1504)去向,僅以廢潤滑油(D-1703)單一代碼申報清除且未正確申報,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二、秉川公司領有南投縣政府核發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內容未有准予清除非有害有機廢液或廢溶劑(D-1504)廢棄物,劍麟公司於108年將非有害有機廢液或廢溶劑(D-1504)事業廢棄物委託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能清除非有害有機廢液或廢溶劑(D-1504)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清除,違反廢清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另查劍麟公司核有108年1月、3月至9月與12月廢潤滑油產出量超過廢清書最大月產生量10%以上,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三、次查劍麟公司非有害有機廢液或廢溶劑(D-1504)送驗結果,108年10月8日檢驗報告顯示此廢溶劑閃火點小於60℃,係為易燃性有害事業廢棄物。劍麟公司108年將廢溶劑、廢油混合物併同廢潤滑油交由秉川公司清除,僅以廢潤滑油(D-1703)單一代碼申報事業廢棄物遞送聯單。並由秉川公司收受廢油混合物(D-1799)後未收取清除費用,逕以折抵方式抵扣買入劍麟公司廢油總金額。劍麟公司既知108年10月8日檢驗報告顯示廢溶劑閃火點小於60℃,係為易燃性有害事業廢棄物,仍於108年10月9日、10月18日由秉川公司進廠清除廢油等事業廢棄物,經訪談連00表示上述秉川進廠載運為機臺洩漏突發性廢油、清洗劑及滑道油等且並會同現場製程人員及秉川公司逐桶確認後認定為尚可使用之油品,故以產品販售與秉川公司而未依規定申報事業廢棄物遞送聯單。經現場訪○○表示所會同現場人○○,其表示其協助會同清運公司確認廢油裡不含水份,清運公司才會清運去處理,其並不清楚清運公司把廢油清運至何處,也不清楚廢棄物申報部分,也沒印象有機臺大量洩漏,劍麟公司涉犯廢棄物清理第48條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情事。四、查劍麟公司於本署固定污染源空污費暨排放量申報整合管理系統申報107年及108年之空污費申報原(物)料總重量及依國稅局進項發票帳冊資料比對核算,107、108年空污費申報原(物)料總重量分別為66668公斤、73010公斤;107、108年實際購買原(物)料總重量分別為112040公斤、95691公斤,空污費107年廢溶劑回收量35285.58公斤全以廢有機溶劑申報,實際為廢潤滑油加上廢有機溶劑合併申報削減量不符規定、108年廢溶劑回收量16487.04公斤才區分廢碳氫類有機溶劑申報削減,顯著以多報少不實申報情事,涉犯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4條之申報不實情事。另該公司短繳空污費亦構成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之要件。五、另查核該事業金屬品加工程序(M01)固定污染操作許可,其清洗槽冷凝設備(A003)操作溫度現場查核為26-28℃與許可內容操作溫度30-50℃不符已現場拍照存證,未依空氣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操作,核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 | 40-110-040009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南投縣南投市工業北路一三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1/04/19 | 南投縣 | NT$18,000 | 有關該公司之一般事業廢棄物D-0899廢纖維布混合物、D-1504非有害有機廢液或廢溶劑,以網路傳輸方式流向申報109年5月~110年1月廢棄物之產出量、暫存量異常說明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10-040010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南投縣南投市工業北路一三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1/03/11 | 南投縣 | NT$6,000 | 1.本案為劍麟股份有限公司現場稽查。2.該公司備查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登載廢棄物代碼D-1504非有害有機廢液或廢溶劑每月最大產生量為8.21公噸,D-0899廢纖維或其他棉、布等混合物每月最大產生量為5公噸,查該公司109年9月份申報D-0899及D-1504產出及貯存量不平衡,屬網路申報錯誤,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2款規定,現場予以告發,經該公司代表人廖光政確認無誤。3.另請該公司自行檢視現場製程,以確認廠內使用之原物料、廢棄物,與廢清書一致,倘有不一致請該公司辦理廢清書變更事宜。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10-03000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 | 南投縣南投市工業北路一三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