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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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俊雄 | 董事 | 8.57%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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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 | 2020/10/20 | 臺南市 | NT$600,000 | 本局於109年8月7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公司:1.廠房A及D製程產生之VOC未採取整體抽風系統收集排放,且射出/押出作業亦未依承諾採密閉負壓操作,違反「臺南市七股區篤加段170-126地號等21筆土地申請編定工業區(凱田工業區開發案)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及第八章核定之環境保護對策內容。2.本案製程屬環保署公告「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營運前尚未取得操作許可證,違反前開環境影響說明書第八章核定之環境保護對策內容。本局於109年8月7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公司:1.廠房A及D製程產生之VOC未採取整體抽風系統收集排放,且射出/押出作業亦未依承諾採密閉負壓操作,違反「臺南市七股區篤加段170-126地號等21筆土地申請編定工業區(凱田工業區開發案)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及第八章核定之環境保護對策內容。2.本案製程屬環保署公告「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營運前尚未取得操作許可證,違反前開環境影響說明書第八章核定之環境保護對策內容。 |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 10-109-100001 | 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依同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暨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2點第1項附表項次三.8J(二)、三.9K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一段三八號一樓 |
環境影響評估 | 2017/09/14 | 臺南市 | NT$300,000 |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 10-106-090001 | 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依同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暨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2點第1項附表項次三.3D、環境影響評估監督及裁處不法利得作業要點第6點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一段三八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