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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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 2021/08/18 | 高雄市 | NT$45,000 | 案經本局於110年5月5日前往台端(即友益企業社)作業場址(地址:本市仁武區八德一路93巷37-3號)稽查,台端從事螺絲清洗作業,原料為他廠提供之螺絲經洗淨程序(設備為振動機及離心脫水機等)後再將螺絲運回他廠,其中振動機台係加入水、軟性洗碗精及研磨劑(主要成份為水、檸檬酸/椰子油/聚烯醚/烷基陰離子界面劑),洗淨程序產生之廢水經由收集槽收集,依收集槽採集水樣檢驗結果及製造流程判定,屬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7款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附件業別18.金屬表面處理業;本局查核時有事業廢水產生並貯留在收集槽內,未有排放行為,惟台端(即友益企業社)未領有廢(污)水貯留許可逕自貯留事業廢水,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略以):「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貯留或稀釋廢水,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並依登記事項運作。...。」之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 30-110-070002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仁武區八德一路九三巷三七之三號一樓 |
一般廢棄物 | 2017/01/24 | 高雄市 | NT$1,5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 41-106-01146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裁處。 | 高雄市仁武區八德一路九三巷三七之三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