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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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王菊 | 100%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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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0/12/01 | 高雄市 | NT$6,000 | 本局109年3月11日派員至圓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稽查,發現圓立公司盛裝廢液閃火點小於60℃(C-0301)之廢塑膠桶,採自行清洗後,委託貴事業清運至「昭男企業行」再利用,惟貴事業未與圓立公司簽訂契約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 44-109-12000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1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大寮區大寮里大寮路六一八巷二七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