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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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曉菁(出資額(元):65,000) | |||
陳琳琳(出資額(元):65,000) | |||
陳麗璇(出資額(元):70,000)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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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 2019/10/07 | 彰化縣 | NT$81,000 | 未依規定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即逕行將未經妥善處理之作業廢水排放之地面承受水體,且排放口水質經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濃度(192mg/L)已超過放流水標準(100mg/L)0.92倍。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30-108-100002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4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40條第1項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8年1月16日環署水字第1080003324號令修正發布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埔鹽鄉出水村埔港路四九之三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