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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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智強 | 董事 | 100.00%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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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 2021/11/17 | 桃園市 | NT$30,000 |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稽查,經查貴公司製程作業係將金屬製品進行除塵後,再噴漆並加熱烘乾等作業製成成品(硬碟外殼),製程作業產出之空氣污染物經收集並由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洗滌塔)處理後排放至大氣,另洗滌塔產出之廢水經收集貯存於回收槽,其廢水全量回收循環使用,貴公司已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金屬表面處理業(業別,項次18),惟未領有本府核發之貯留許可證逕行貯留廢(污)水。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 30-110-110027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龜山區嶺頂里宏昇街二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1/11/17 | 桃園市 | NT$6,000 | 案經本局派員稽查,查貴公司從事金屬製品製造業(金屬表面處理業),且資本額登記已逾新臺幣100萬,製程作業產出漆渣、洗滌塔廢液等廢棄物,已屬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惟貴公司未領有本局核准之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逕行營運產出廢棄物。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10-110048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龜山區嶺頂里宏昇街二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