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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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美娟 | 董事 | 7.60%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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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廢棄物 | 2024/06/26 | 桃園市 | NT$60,000 | 桃園市政府前於113年5月17日已限期貴事業於文到3日內(送達日期:113年5月22日)依規定完成113年4月份申報作業,惟貴事業遲至113年5月31日於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資源回收管理資訊系統完成113年4月申報作業,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1條第2項規定處分。 |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 | 41-113-060009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楊梅區新榮路八九巷九號一樓 |
移動污染 | 2024/01/16 | 新竹縣 | NT$500 |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KEA-8381)於112年10月6日行經湖口鄉中華路與自強路口時,經查一年內未有排煙檢測合格紀錄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21-113-010255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裁處。 | 桃園市楊梅區新榮路八九巷九號一樓 |
移動污染 | 2023/11/20 | 桃園市 | NT$500 | 查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KEA-8381、自用大貨車)於112年11月6日行經「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郵政物流與華亞科技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郵政物流與華亞科技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21-112-110395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裁處。 | 桃園市楊梅區新榮路八九巷九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