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案名稱 | 機關名稱 | 決標日期 | 決標金額 | 是否得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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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工作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興達發電廠 | 109/12/08 | 8137500.0 | 是 |
鳳山備勤宿舍頂樓雜物及汙泥清運工作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興達發電廠 | 109/11/20 | 否 | |
三重稽徵所辦公大樓清潔委外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109/10/27 | 否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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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廢棄物 | 2022/09/21 | 雲林縣 | NT$60,000 | 1.本局於111年6月14日9時9分會同水林分駐所員警至現場查察,稽查時該地進行土方回填作業,現場使用之土石方目視初判為營建剩餘土石方,無明顯異味,現場採樣乙瓶 編號雲環稽1110424-R01,檢測項目為TCLP。2.現場已協請警方拉起封鎖線,並令現場現場相關人等不得再進行作業,待檢測結果辦理後續。3.有關該地是否符合土地使用,將函請權責單位辦理,另將函土地所有權人至本局說明。1.本局於111年6月14日9時9分會同水林分駐所員警至現場查察,現場一台曳引車(車頭KEJ-2087)(車尾HAA-1590)載運剩餘土石方,據司機表示車為公司所有(八馬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惟司機未隨車持有土石方來源及去處相關文件,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第1項規定,依法告發。2.現場令司機土石方退運至產生源或合法土資場,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至本局備查。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41-111-09006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宜蘭縣三星鄉天福村三星路七段三一八號一樓 |
事業廢棄物 | 2022/05/27 | 臺北市 | NT$60,000 | 載運剩餘土石方者,未隨車持有相關證明文件(車頭車號:K**-***7、車斗車號:H**-***0)(污染程度A=1、污染特性B=1、危害程度C=1)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40-111-05005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 | 宜蘭縣三星鄉天福村三星路七段三一八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