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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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空污 | 2019/07/25 | 高雄市 | NT$100,000 | 案經民眾檢舉,本局於108年04月02日11時36分派員至貴公司所轄工廠(高雄市大社區和平路2段199巷152之3號)周界外,發現明顯粒狀污染物(灰白煙)情事(判定地點:高雄市大社區和平路2段199巷152之3號大門口周界),嗣進入該廠查察,負責人表示為從事金屬表面噴砂(石頭粉)業,稽查當時正進行鋼材料件噴砂作業,貴廠雖設置袋式集塵機1台,惟該噴砂作業區以帆布帷幕覆蓋且帆布破損不堪,為非密閉作業區,因作業時未完全有效收集粉塵粒狀物及處理,造成粉塵逸散廠房內,致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灰白煙)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上開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物。」。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 20-108-070017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7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大社區復興路九○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