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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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污染 | 2022/01/21 | 花蓮縣 | NT$72,000 | 一、 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0年11月27日10時30分至陳情地點(花蓮縣花蓮市民享段1197、1197-3地號工地)進行稽查作業,量測結果一般噪音值為78.6分貝,背景音量62.8分貝(不需修正),最大音量為94.2分貝,該區為第三類噪音管制區,營建工程日間標準值72.0分貝、最大音量100分貝,量測結果已超標,依規給予4日限期改善。本案業於110年12月2日府環空字第1100245852號函開立限期改善通知書。稽查人員再於110年12月3日10時40分至同地點實施噪音複查量測,量測結果一般噪音值為79.8分貝,背景音量64.7分貝(不需修正),最大音量為83.7分貝,複查結果超標,未改善完成,合先敘明。二、 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0年12月14日府月20日送達,陳述意見書提出之期限為110年12月21日止,廠商於110年12月22日提出陳述意見環空字第1100253253號函開立陳述意見通知書,送達證書收執聯回執日為110年12書,已逾期,本府仍依規辦理陳述意見審查。三、 本案因違規事證洵屬明確,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4款「噪音管制區內之下列場所、工程及設施,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出噪音管制標準:...。四、營建工程。...」之規定及同法第24條第1項第3款「違反第9條第1項規定,經限期改善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者,得依下列規定按次或按日連續處罰,或令其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至符合噪音管 制標準時為止...三、營建工程:處新臺幣1萬8,000元以上18萬元以下罰鍰。」之規定。本案複查結果超過噪音管制標準7.8分貝,依據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超出值大於5分貝小於10分貝依罰鍰下限金額之四倍裁處之,故本案裁罰金額共計7萬2,000元。 | 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4款 | 22-111-010002 | 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並依噪音管制法第24條第1項第3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花蓮縣花蓮市國裕里富裕八街三一號 |
水污染 | 2017/05/02 | 花蓮縣 | NT$10,000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30-106-050001 | 違反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花蓮縣花蓮市國裕里富裕八街三一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