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案名稱 | 機關名稱 | 決標日期 | 決標金額 | 是否得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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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科中心教學研究室暨活化教室空間改善工程 | 國立東港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 | 108/12/04 | 否 | |
操場跑道及圖書館廁所整修工程 | 高雄市立前鎮高級中學 | 104/07/23 | 否 | |
高雄市旗津區衛生所舊所拆除工程 | 高雄市旗津區衛生所 | 103/04/09 | 否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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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污染 | 2020/12/08 | 高雄市 | NT$3,000 | 本局派員於旨揭時段前往上開地點稽查時,發現貴公司正進行營建工程灌漿作業,已違反旨揭公告事項第4項:「營建工程於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8時及例假日12時至14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妨礙安寧之行為」之規定,造成噪音污染情事。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22-109-120005 | 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之規定,並依噪音管制法第23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第2點之規定裁罰 | 高雄市新興區新江里林森一路二六七之一七三號 |
一般廢棄物 | 2020/07/29 | 高雄市 | NT$1,200 | 流動廁所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登革熱病媒蚊孑孓。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 41-109-07305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 | 高雄市新興區新江里林森一路二六七之一七三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8/03/06 | 高雄市 | NT$6,000 | 貴公司107年1月24日函敘及承攬謝逸堂、曾登財、黃三寶等拆除工程(本市左營區至真路278、276、272號,領有高雄市政府工務局106年12月6日(106)高市工建築拆字第00444、00445、00446號拆除執照),該拆除工程係屬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網路申報廢棄物流向之事業,惟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及網路申報廢棄物流向,即自行拆除,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07-03001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並依同法第52條及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1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新興區新江里林森一路二六七之一七三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8/03/06 | 高雄市 | NT$6,000 | 貴公司107年1月24日函敘及承攬謝逸堂、曾登財、黃三寶等拆除工程(本市左營區至真路278、276、272號,領有高雄市政府工務局106年12月6日(106)高市工建築拆字第00444、00445、00446號拆除執照),該拆除工程係屬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網路申報廢棄物流向之事業,惟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及網路申報廢棄物流向,即自行拆除,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07-03001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並依同法第52條及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1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新興區新江里林森一路二六七之一七三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7/11/16 | 高雄市 | NT$6,000 | 案係貴事業承攬「達成聚化股份有限公司廠房增建工程(管制編號:E2005068)」向本局提送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新設申請案,查本案係領有建造執照((105)高市工建築字第00480號)且已繳交空氣汙染防制費用,核屬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劃書之事業,惟依貴事業來函所附申請資料,其說明書內容表示本案有部分已先行動工,且其已完工之工程面積為969.08平方公尺,前開情形,未提送事業廢棄物清理計劃書並經本局核准,即先行動工,顯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06-110028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大寮區莒光一街八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7/11/16 | 高雄市 | NT$6,000 | 案係該事業承攬「達成聚化股份有限公司廠房增建工程(管制編號:E2005068)」向本局提送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新設申請案,查本案係領有建造執照((105)高市工建築字第00480號)且已繳交空氣汙染防制費用,核屬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劃書之事業,惟依該事業來函所附申請資料,其說明書內容表示本案有部分已先行動工,且其已完工之工程面積為969.08平方公尺,前開情形,且未上網連線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理等情形,即先行動工,顯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06-110029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大寮區莒光一街八號 |
一般廢棄物 | 2015/09/21 | 臺南市 | NT$3,0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 | 41-104-090286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暨臺南市政府100年1月13日南市府環管字第10000507350號公告規定,爰依同法第50條第3款規定裁處。 | 高雄市新興區新江里林森一路二六七之一七三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