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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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污染 | 2025/04/08 | 臺南市 | NT$6,000 | 一、本局於114年1月17日10時36分派員至指定地點(同第一次測量地點)進行陳情案件複查其噪音改善情形,經查噪音源為冷卻水塔及射出設備機台各二式運作產生噪音,現場於周界量測均能音量值為58.6分貝、背景音量51.3分貝,故予以修正後均能音量57.7分貝,已超過第二類噪音管制區日間工廠(場)噪音管制標準57分貝規定。二、貴商號本次量測結果超過0.7分貝。 | 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1款,噪音管制標準第4條 | 22-114-040082 | 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1款暨噪音管制標準第4條規定,爰依同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修正規定第2點附表項次2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北區正覺街一五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