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幸村欣也 | 董事長 | 51.00% | 日商大隈股份有限公司(オークマ株式會社) |
山本武司 | 董事 | 51.00% | 日商大隈股份有限公司(オークマ株式會社) |
水野和範 | 董事 | 50.71% | 日商大隈股份有限公司(オークマ株式會社) |
林佳添 | 董事 | 49.00% |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
游明德 | 董事 | 49.00% |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
陳怡君 | 監察人 | 0.00% | |
中山真治 | 監察人 | 0.00% |
標案名稱 | 機關名稱 | 決標日期 | 決標金額 | 是否得標 |
---|---|---|---|---|
二軸CNC車床 詳規範:110T007 共2ST | 私立明志科技大學 | 110/04/28 | 3145000.0 | 是 |
二軸CNC車床 詳規範:110T008 共1ST | 私立明志科技大學 | 110/04/28 | 1534000.0 | 是 |
CNC車床 | 臺北市立南港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 104/11/03 | 3150000.0 | 是 |
CNC車床 | 臺北市立南港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 104/05/21 | 1959000.0 | 是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
環境影響評估 | 2021/06/09 | 新北市 | NT$300,000 | 貴公司為「新北市鶯歌區大湖段大同大隈擴展計畫(鶯歌廠)開發案環境影響說明書」開發單位,經本局至開發場址執行環境影響評估監督作業,查獲現場執行方式與本案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之公告事項二、(五)載:「全區基地土石方挖填平衡,承諾不外運,以降低環境衝擊。」不符,核屬未依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內容切實執行。 |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 10-110-060001 | 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並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暨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4點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鶯歌區東湖路一四之二號 |
環境影響評估 | 2021/01/11 | 新北市 | NT$300,000 | 貴公司為「新北市鶯歌區大湖段大同大隈擴展計畫(鶯歌廠)開發案環境影響說明書」開發單位,經本局至開發場址執行環境影響評估監督作業,查獲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書(定稿本)第3章載明:「3.1.1本次申請變更綠建築標章取得期限……未完工之二期倉庫棟及三期廠房棟……於取得建造執照暨放樣勘驗後三個月內取得綠建築證書……」,惟查放樣勘驗業於109年5月20日申報勘驗,候選綠建築證書遲至109年9月18日始取得,核屬未依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內容切實執行。 |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 10-110-010001 | 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並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暨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4點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鶯歌區東湖路一四之二號 |
環境影響評估 | 2019/05/13 | 新北市 | NT$300,000 | 1.本開發案未依107年1月11日環說書申請備查內容(變更臨時性施工圍籬之設置範圍)第5頁內容[基地東側B段、C段東側20m為綠化甲種圍籬區段(含綠圍籬設置規定),圍籬上植栽面積不得小於50%]辦理。2.第二期作業廠房已於107年6月8日取得107鶯使字第00206號使用執照,惟尚未取得綠建築標章,未依審查結論公告事項二(三)「第2、3期...綠建築標章應於取得使用執照後6個月內取得....」切實執行。3.第三期作業廠房區108年3月15日監督時現場裸露地表,未依103年1月環說書定稿本第8-1頁「針對裸露地表採取覆蓋防塵布(網)、鋪設鋼板、地表壓實並配合灑水等措施,且防制設施應達裸露地表面積之80%以上。」切實執行。 |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4條 | 10-108-050004 | 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並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暨「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4點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鶯歌區東湖路一四之二號 |
營建工程 | 2019/02/22 | 新北市 | NT$100,000 | 本局依「營建工程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其處理原則」,於貴公司所屬工地稽查,查獲下列缺失事項38點影響防制效果:1.工地標示牌:未設置工地標示牌,記4點。2工地周界:未設置定著地面之全阻隔式圍籬或防溢座,記10點。3.物料堆置:未依規定採行覆蓋防塵布、防塵網或配合噴灑化學穩定劑等設施,記10點。4.車行路徑: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舖面未清洗,致影響防制效果,記4點。5.工地出入口:營建工地出入口未設置洗車設備,且未以加壓沖洗設備清洗,記10點。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5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 | 23-108-020010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5、6、7、8、10條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鶯歌區東湖路一四之二號 |
環境影響評估 | 2017/10/30 | 新北市 | NT$300,000 | 開發案基地現場部分設置甲種圍籬,部份未設圍籬,部份以擋土牆或天然地勢高低差作為開發基地內外之區隔,且圍籬上無植栽。顯未依環境影響說明書定稿本(103年1月)承諾事項之「新北市推動綠色城市環境影響評估審議規範檢核表」第17項「工地圍籬應進行植栽綠化,且圍籬上植栽面積不得小於50%。」辦理。 |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 10-106-100004 | 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並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暨「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4點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三段二二號 |
環境影響評估 | 2015/12/04 | 新北市 | NT$300,000 |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 10-104-120001 | 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並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暨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2點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三段二二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