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核准設立
最後更新時間 2025/05/01 , 07:3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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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陳秀嬪
統一編號
16297014
成立日期
1998/01/09
資本額
288,000,000元
實收資本額
288,000,000元
股票代號
電話
地址
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2段34號12樓之3
董監事
姓名 職稱 持有股份 代表法人
陳秀嬪 董事長 56.77%
何彥儒 董事 1.04%
劉明珠 監察人 3.47%
營業項目
  • 土木工程顧問(711211)
  • 室內裝潢工程(434011)
  • 自有不動產買賣(681111)
  • 公司歷程
    員工人數
    財務報表
    動產抵押
    案件類別 債務人名稱 債務人統編 契約啟始日期 契約終止日期 抵押權人名稱 抵押權人統編 擔保債權金額
    存款不足之退票事宜
    時間 金額
    選舉收入(政治獻金)
    收入名稱 收入金額
    總收入金額 0
    選舉支出(政治獻金)
    支出名稱 支出金額
    總支出金額 0
    標案拒往
    機關名稱 公告日期 生效日期 截止日期 期間
    進出口資料
    年份 月份 總進口實績(美金) 總出口實績(美金)
    2024 - - -
    2023 - - -
    2022 - - -
    2021 - - -
    2020 - - -
    商標
    專利
    工廠
    地區 數量
    總數量
    政府標案
    標案名稱 機關名稱 決標日期 決標金額 是否得標
    裁判書查詢
  • 清償債務
    2023
  • 給付遲延利息
    2018 2020 2023
  • 確認所有權存在
    2021 2022
  • 遷讓房屋
    2014 2015
  • 損害賠償等
    2014
  • 都市更新條例
    2012 2022
  • 確定訴訟費用額
    2015
  • 請求調整損害金
    2016 2020 2022 2023
  • 返還不當得利等
    2024 2025
  • 勞權違規
    日期 違反法規法條 罰鍰金額
    污染源裁處
    污染類別 裁處時間 裁處機關 裁處金額 違反事實 違反法令 裁處書字號 裁處理由及法令 公司地址
    固定空污 2024/12/27 新北市 NT$100,000 本局依「營建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於貴公司承攬之「新北市中和區台貿段1254地號等65筆土地都市更新案 拆除工程」(管制編號:F109F43***-*)查獲物料堆置:未依規定採行覆蓋防塵布、防塵網或配合噴灑化學穩定劑等設施之一,記缺失10點。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20-113-120009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及第4條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5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二段三四號一二樓之三
    環境影響評估 2023/05/15 新北市 NT$300,000 貴公司為「合康溫泉別墅新建工程環境影響說明書」開發單位,經本局執行監督作業,發現有與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內容及審查結論不符情形,核屬未依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內容切實執行:1.未於工地圍籬設置植栽綠美化(圍籬上植栽面積不得小於50%),不符環境影響說明書內容第8章第8-1頁所載規定。2.基地車行出入口僅設置簡易洗車台區域,未依環境影響說明書第8章第8-2頁於洗車台四周設置防溢座或其他防制設施,以及廢水收集坑,且未設置具有效沉砂作用之沉沙池。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10-112-050001 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爰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暨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4點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5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二段三四號一二樓之三
    環境影響評估 2021/09/22 新北市 NT$300,000 貴公司為「合康溫泉別墅新建工程環境影響說明書」開發單位,審查結論經新北市政府103年1月29日北府環規字第10301375421號公告在案。本局執行監督作業時,經查未依本案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情形如下:(一)未於施工前舉行公開說明會已先行動工,現場已設置圍籬、施工告示牌,基地內雜草已移除及土石裸露,係未依審查結論公告事項四、公告事項五,切實執行。(二)未於施工期間辦理應辦事項包括:設置綠圍籬、設置審查結論告示牌、執施工期間環境監測計畫,係未依審查結論公告事項六、公告事項七及本案環境影響明書第8-1頁載內容,切實執行。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10-110-090003 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條第3項、第17條規定,爰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暨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4點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二段三四號一二樓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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