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
水污染 | 2020/08/21 | 高雄市 | NT$19,500 | 本局派員於109年04月23日前往旨揭工程營建工地稽查時,發現該工程之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未經本局核准前,業已施工;前述情事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營建工地應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據以實施」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 | 30-109-080018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鳳山區文山段六三○之三六地號,文山段九一一之四地號,文山段八九九之三地號,文山段八六四之二地號,文山段八六一地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7/01/25 | 高雄市 | NT$6,000 | 經查貴公司辦理「右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店鋪及廣告招牌拆除工程(工地地址本市小港區沿海一路100號)」,並領有高雄市政府106年1月5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05A004762號函拆除執照,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本局審查核准後,始得拆除。惟貴公司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本局審查,即自行拆除,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06-010020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規定處分。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二路二二二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7/01/25 | 高雄市 | NT$6,000 | 經查貴公司辦理「右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店鋪及廣告招牌拆除工程(工地地址:本市小港區沿海一路100號)」,並領有高雄市政府106年1月5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05A004762號函拆除執照,應以網路傳輸方式向本局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輸入、過境或轉口情形。惟貴公司未依規定上網申報施工期間所產生之廢棄物流向,即自行拆除,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06-01002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規定處分。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二路二二二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