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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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 2023/01/18 | 彰化縣 | NT$205,800 | 經查廠外RD01下方處有一股廢水排出,經至廠內巡視為鍋爐開關未緊閉導致鍋爐廢水流入雨水溝,貴公司未於事發後3小時內通報當地主管機關且未採取相關緊急應變措施,另前述廢水採樣送驗,檢測結果水溫44.7℃,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每年5月至9月適用38℃ ),pH調整槽(T01-4)現場量測pH為6.62,儀控面板監測值為6.37,與水污染防治許可證登載pH為8~10.5不符合;氰系廢水儲槽(T01-01)(代表原廢水wm01)、鉻系廢水儲槽(T01-08)(代表原廢水wm02) 採樣,檢驗結果如下:氰系廢水儲槽(T01-01)鋅77.2mg/L,超過水污染防治許可證登載30mg/L、鉻系廢水儲槽(T01-08)pH為8.6,與水污染防治許可證登載pH為2~7不符合.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30-112-010007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北斗鎮大新里四海路一段六九號 |
水污染 | 2022/03/14 | 彰化縣 | NT$10,000 | 該廠未確實每日記錄獨立專用電度表累計用電度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 | 30-111-030011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北斗鎮大新里四海路一段六九號 |
水污染 | 2020/10/22 | 彰化縣 | NT$2,904,000 | 放流口採樣,經檢測結果懸浮固體146mg/L(放流水標準30mg/L,超過放流標準3.86倍)及化學需氧量110mg/L(放流水標準1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0.1倍)、鋅132 mg/L(放流水標準5 mg/L,超過放流水標準25.4倍)及氰化物3.33 mg/L(放流水標準1 mg/L,超過放流水標準2.33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30-109-100010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北斗鎮大新里四海路一段六九號 |
固定空污 | 2019/12/12 | 彰化縣 | NT$100,000 | 於本縣北斗鎮大新里四海路一段69號設廠,從事金屬電鍍相關作業,領有金屬電鍍處理程序M01操作許可證(證號:府授環空操證字第N2315-00號),其製程主要燃料天然氣許可核准最大使用量為72.000仟立方公尺/年;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8年10月17日派員稽查,經查貴公司M01製程燃料:天然氣106年度使用量為148.97仟立方公尺、107年度使用量為114.32仟立方公尺、108年1月至9月使用量為97.91仟立方公尺,依上開年度使用量已逾許可核准用量10%容許差值。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08-120007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規定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北斗鎮大新里四海路一段六九號 |
水污染 | 2019/11/27 | 彰化縣 | NT$75,000 | 於放流口採樣送驗,檢測結果氰化物為1.96mg/L (放流水標準限值為1.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0.96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30-108-110017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40條第1項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8年1月16日環署水字第1080003324號令修正發布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北斗鎮大新里四海路一段六九號 |
水污染 | 2015/07/03 | 彰化縣 | NT$70,000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30-104-070004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及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1年10月8日環署水字第1010089309號令修正發布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項次1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北斗鎮大新里四海路一段六九號 | |
水污染 | 2013/07/16 | 彰化縣 | NT$60,000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30-102-070009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4條第2項第1款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之規定,爰依同法第46條、第45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項次8及9規定分別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北斗鎮大新里四海路一段六九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