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案名稱 | 機關名稱 | 決標日期 | 決標金額 | 是否得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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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動拉門 8座 |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虎尾糖廠 | 110/05/06 | 否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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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 | 2019/09/02 | 高雄市 | NT$6,000 | 貴公司108年8月28日函敘及,位於本市燕巢區湖仔內段216-11地號(本市燕巢區大成路30號)景揚冷凍設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建築物拆除工程,領有高雄市政府工務局107年5月4日(107)高市工建築字第01050號建照執照,已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核屬公告列管事業,惟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即自行拆除,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08-09000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燕巢區角宿里四林路一○八之五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9/09/02 | 高雄市 | NT$6,000 | 貴公司108年8月28日函敘及,位於本市燕巢區湖仔內段216-11地號(本市燕巢區大成路30號)景揚冷凍設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建築物拆除工程,領有高雄市政府工務局107年5月4日(107)高市工建築字第01050號建照執照,已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核屬公告列管事業,惟未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流向,即自行拆除,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08-09000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燕巢區角宿里四林路一○八之五號 |
水污染 | 2019/03/05 | 高雄市 | NT$35,000 | 本局派員於108年1月21日至貴公司「景揚冷凍設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廠房新建工程」營建工地稽查時,發現該工程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未經本局核准前,即逕行施工;前述情事,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營建工地應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削減計畫,報本局核准,並據以實施」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30-108-020023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燕巢區湖子內段二一六之一一地號,湖子內段二一六之二一地號,湖子內段二一六之二二地號,湖子內段二一六之二三地號,湖子內段二一六之二四地號 |
移動污染 | 2016/07/06 | 臺南市 | NT$10,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 | 21-105-070003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及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第1項及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2條第1款第3目之2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燕巢區角宿里四林路一○八之五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