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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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政雄 | 董事 | 40.00% |
標案名稱 | 機關名稱 | 決標日期 | 決標金額 | 是否得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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碼頭煤輪清艙、積落料清理及卸煤機運轉維護工作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發電廠 | 111/12/02 | 否 | |
碼頭煤輪清艙、積落料清理及卸煤機運轉維護工作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發電廠 | 109/11/17 | 否 | |
碼頭煤輪清艙、積落料清理及卸煤機運轉維護工作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發電廠 | 107/11/27 | 否 | |
碼頭煤輪清艙、積落料清理及卸煤機運轉維護工作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發電廠 | 105/12/02 | 191520000.0 | 是 |
外海卸煤碼頭設備運轉、煤輪清艙及卸煤機維護工作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興達發電廠 | 101/01/20 | 否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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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空污 | 2018/09/25 | 臺中市 | NT$1,000,000 | 查貴公司承包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碼頭煤輪清艙、積落料清理及卸煤機運轉維護工作」,於107年6月29日14時左右貴公司員工於施作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02號碼頭CSU-3卸煤機油管管路固定座切割更換油管作業時,因未做好有效防範措施,致火花掉落引燃承油盤,造成大量黑煙粒狀污染物排放於空氣中,核有違反行為時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亦實屬同法第82條第5款規定所稱之「情節重大」範疇。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20-107-090021 | 因施作卸煤機油管管路固定座切割更換油管作業時,因未做好有效防範措施,致火花掉落引燃承油盤,造成大量黑煙粒狀污染物排放於空氣中,實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2條第5款規定所稱之「情節重大」範疇,貴公司違反本法上義務行為明顯具有可歸責性且無阻卻違法事由,爰依行為時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0條第1項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加重處以新臺幣100萬元整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雲林縣麥寮鄉麥豐村自由路八三之三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