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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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 | 2022/08/17 | 桃園市 | NT$0 | 案經本局111年6月8日派員至本市龍潭區龍源路360巷100號旁小路內稽查,發現現場遭棄置土木或建築廢棄物混合物(廢棄物代碼:D-0599),並見得車輛(車號:KEK-2832)載運該廢棄物;後會同臺端及龍潭分局高平派出所警員至該派出所說明案情,查獲臺端以每車新臺幣8,000元受他人委託清除房屋裝修及拆除違建後產生之廢棄物,並棄置於該址,至今已陸續清除3車次,惟臺端未領有主管機關核准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逕行受託從事廢棄物清除及處理業務。 | 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 | 40-111-080047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7條裁處。 | 桃園市平鎮區南東路二一五巷四七弄二二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1/12/22 | 新北市 | NT$60,000 | 臺端經營之宏潔實業社所有車輛(車號:KEK-2832)載運剩餘土石方(混凝土塊),經攔查未隨車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檢查。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40-110-12004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平鎮區南東路二一五巷四七弄二二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7/07/27 | 新北市 | NT$120,000 | 臺端所屬00實業社所有車輛(車號:000-0000)載運剩餘土石方,未隨車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檢查。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40-106-07008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及本局處理事業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裁罰基準第2點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平鎮區南東路二一五巷四七弄二二號 |
移動污染 | 2015/01/05 | 桃園市 | NT$5,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 | 21-104-010004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8條裁處 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規定限期於104年2月9日期限內完成檢測合格,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中壢區中明路八五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