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空污 |
2021/11/10 |
雲林縣 |
NT$120,000 |
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0年9月9日至貴行稽查,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及「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查核缺失記點如下:(1) 原(物)料堆置區採行覆蓋,惟覆蓋面積未達80%,缺失記點4點;(2) M02輸送帶未設置灑水器或密閉或集氣設施,缺失記點10點;(3) 場內行車路徑有明顯路面色差情形,缺失記點4點;上述缺失記點共18點,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及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20-110-110004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雲林縣斗南鎮東明里成功路一之二○號 |
固定空污 |
2021/01/14 |
雲林縣 |
NT$100,000 |
1.貴砂石行領有混凝土拌合程序(M02,府環空操證字第P0864-02號)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經查拌合程序設有2套脈動式袋式集塵器,依據許可內容應每日記錄壓降,惟查貴砂石行未依規定記錄,又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李○○表示,壓降儀錶因經年累月受風砂覆蓋影響,已無法明確看出壓降數據,因此自107年起就未依許可規定記錄;另許可內容僅核定1座貯料倉(E202),惟查場內設有2座貯料倉,會計呂映蓁小姐表示,該新設貯料倉於109年8月16日開始使用:再查其級配(焚化再生粒料)核准年使用最大量為14,940公噸,惟108年使用量為20,935公噸,超過許可核定內容,上開未依核發許可內容進行操作情事,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2.另貴砂石行亦領有堆置場作業程序(M01,府環空操證字第P0857-04號)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查貴堆置場作業程序許可內容堆置場級配(焚化再生粒料,X002)堆置高度為4公尺,經會同專責人員實際丈量其中3處高度,分別為9.3公尺、11.3公尺及10.6公尺;又貴堆置場自動灑水、自動洗車台等用水量,未依規定每日記錄用水量。上開未依核發許可內容進行操作情事,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10-010019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雲林縣斗南鎮東明里成功路一之二○號 |
水污染 |
2021/01/13 |
雲林縣 |
NT$30,000 |
貴行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109年9月3日派員前往稽查,其貯留許可登載洗車台水源為自來水,現場會同業者勘查,該洗車台以抽取河川水作為水源,未依許可登記事項運作,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
30-110-010009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雲林縣斗南鎮東明里成功路一之二○號 |
固定空污 |
2020/11/17 |
雲林縣 |
NT$100,000 |
貴砂石行領有固定污染源堆置場作業程序(M01)及混凝土拌合程序(M02)操作許可證,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9年9月16日派員至貴砂石行稽查,發現貴砂石行因109年8月之操作紀錄格式與許可規定項目不符而修改中,至109年9月皆無許可操作紀錄,顯未依許可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治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09-110005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雲林縣斗南鎮東明里成功路一之二○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0/11/10 |
雲林縣 |
NT$6,000 |
1.本件為非屬低污染臨時登記工廠預防性稽查專案。2.會同代表人稽查,現場為低強度混凝土(CLSM)製作,現場設置空污防制設備,有事業廢棄物產出,營運時應依法檢具廢清書核可始得為之。3.查該公司登記為"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應檢具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查該公司未取得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可而有上述行為,已違反廢棄物管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4.以上代表人確認後無誤簽名,請確依環保相關法令辦理。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09-11000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雲林縣斗南鎮東明里成功路一之二○號 |
固定空污 |
2020/11/10 |
雲林縣 |
NT$100,000 |
1.會同代表人現場稽查,該公司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2.許可府環空操證字第P0864-02號,登載之堆置場X201核定面積300平方公尺,現場量測約為430平方公尺,堆置場X202核定面積200平方公尺,現場量測約為184.8平方公尺,其中堆置場X201,現場堆置已超過許可核定面積。3.許可證府環空操證字第P0857-04號,登載之堆置場X001核定面積750平方公尺,現場量測約為1174平方公尺,堆置場X002核定面積750平方公尺,現場量測約為899.6平方公尺,2堆置場皆超過許可核定面積。4.綜上,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請業者儘速依法改善。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09-110002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雲林縣斗南鎮東明里成功路一之二○號 |
固定空污 |
2018/08/06 |
雲林縣 |
NT$100,000 |
貴行從事混凝土製品摻配作業,經行政院環保署中區督察大隊106年11月21日派員稽查,查貴行雖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惟堆置場程序(M01)未依許可內容定期進行灑水作業、每日紀錄集塵壓降值及原物料使用情形等,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 |
20-107-080006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雲林縣斗南鎮東明里成功路一之二○號 |
水污染 |
2018/07/04 |
雲林縣 |
NT$30,000 |
該砂石行經民眾檢局,業者於106年警詢筆錄坦承於下雨天溪水暴漲時將預拌混凝土車槽內廢水棄置至石牛溪,石牛溪屬北港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107年3月15日經本縣環保局派員稽查,事業代表李冠旻表示於104年8月21日有上述行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2項第2款。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
30-107-070003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雲林縣斗南鎮東明里成功路一之二○號 |
水污染 |
2017/12/20 |
雲林縣 |
NT$30,000 |
台端所屬冠林砂石行於106年11月2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員稽查,發現其營運作業中且有廢(污)水產出並有廢(污)水貯留行為,其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已於106年6月2日到期失效,上述行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
30-106-120012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雲林縣斗南鎮東明里成功路一之二○號 |
水污染 |
2016/09/08 |
雲林縣 |
NT$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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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30-105-090005 |
違反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雲林縣斗南鎮東明里成功路一之二○號 |
固定空污 |
2013/12/24 |
雲林縣 |
NT$200,000 |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02-120005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雲林縣斗南鎮東明里成功路一之二○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