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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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俊清 | 100% |
案件類別 | 債務人名稱 | 債務人統編 | 契約啟始日期 | 契約終止日期 | 抵押權人名稱 | 抵押權人統編 | 擔保債權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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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抵押 | 友城企業社 | 21835739 | 2020/09/22 | 2030/09/22 |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22424994 | 1,460,000 (新台幣) |
動產抵押 | 友城企業社 | 21835739 | 2018/12/26 | 2028/12/26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86519539 | 720,000 (新台幣)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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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 | 2023/09/14 | 彰化縣 | NT$18,000 | 臺端(即友城企業社)於本縣大城鄉中山路48號從事收受廢塑膠(PP、PE)經押出程序製成再生塑膠粒,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7 年 11 月 27 日修正之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再利用機構),製程略為:原料(廢塑膠PP、PE)→裁切(視需求作業) →粉碎→輸送至料間及料桶→熔煉(電熱加熱)→押出成型→冷卻→造粒或射出成型→產品(再生塑膠粒或塑膠製品),經本局112年8月21日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總隊中區督察大隊現場稽查查獲下列情事:(1) 收受廢塑膠(PP、PE)從事再利用製成再生塑膠粒或塑膠製品,惟未取得主管機管審查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含再利用檢核)逕行運作;(2)收受之廢塑膠及製程產出物(模頭)露天貯存於廠區空地,惟未採行有效防止廢棄物飛揚、逸散、滲出與防止雨水滲漏之措施,且貯存地點未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3) 從事廢塑膠再利用作業,其製程產出之廢棄物未先與再利用機構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或合法運輸業簽訂契約書,且未有紀錄廢塑膠之收受日期、種類、名稱、數量、再利用用途、事業名稱、衍生廢棄物之處置、再利用完成日期,及再利用產品之銷售流向、數量與用途。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2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 | 40-112-090029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2項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第6條第1項第4款及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大城鄉上山村中山路四八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9/01/15 | 彰化縣 | NT$6,000 | 查台端所有友城企業社收受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廢塑膠)進行再利用,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派員於107年7月13日實地稽查發現,貴社未向主管機關申請取得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即逕行營運屬實。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08-01001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大城鄉上山村中山路四八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9/01/15 | 彰化縣 | NT$6,000 | 查台端所有友城企業社收受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廢塑膠)進行再利用,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派員於107年7月13日實地稽查發現,貴社製程產出之廢塑膠混合物任意堆置於廠外,有飛揚、逸散、滲出污染地面,且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屬實。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40-108-01001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大城鄉上山村中山路四八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9/01/15 | 彰化縣 | NT$6,000 | 查台端所有友城企業社收受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廢塑膠)進行再利用,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派員於107年7月13日實地稽查發現,貴社未向主管機關申請取得再利用登記檢核,且未申報再利用產品流向,又未於產品包裝或盛裝容器明顯處,標示使用限制及其他注意事項之警語;收受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廢塑膠)未依規定記錄收受日期、種類、名稱、數量、再利用用途、未簽訂合約書等屬實。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 40-108-01001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大城鄉上山村中山路四八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7/08/26 | 彰化縣 | NT$12,000 | 台端於本縣大城鄉上山村中山路48號從事廢塑膠押出成型作業之再利用行為,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公告事項一、(二十)、再利用機構,惟未依規定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即逕行營運;另廢塑膠粒貯存地點未保持清潔完整及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再者委託清除事業廢棄物至機構以外,未紀錄清除廢棄物之日期、種類、數量、車輛車號、清除機構、清除人及保留所清除事業廢棄物之處置證明,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 於106年7月12日派員現場稽查確認屬實。 |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5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40-106-080018 | 違反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5條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第36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大城鄉上山村中山路四八號 |
水污染 | 2017/02/12 | 彰化縣 | NT$60,000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30-106-020007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大城鄉上山村中山路四八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