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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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順行 | 董事長 | 0.59% | |
許建祝 | 董事 | 41.00% | 南帝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黃勝仲 | 董事 | 41.00% | 南帝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李慶堦 | 董事 | 41.00% | 南帝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林宏俊 | 董事 | 4.98% | 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廖孟省 | 董事 | 0.86% | |
何殷權 | 董事 | 0.79% | 華準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鄭麗玲 | 監察人 | 1.22% | 九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吳中和 | 監察人 | 0.67% | 三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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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 | 2018/03/28 | 高雄市 | NT$180,000 | 本局107年3月16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106年11月至107年2月1.1-二氯乙烯(代碼:C-0127)、廢油混合物(代碼:D-1799)及106年3月至10月廢潤滑油(代碼:D-1703),漏報貯存情形,另廢液pH值小(等)於2.0(代碼:C-0202)貯存桶身標示130公斤計3桶(約0.39噸),惟現場標示牌登載0.6噸,皆與網路申報106年2月申報貯存量0.4噸不符,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07-03004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並依同法第53條第1款暨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6之規定,一年內有違規紀錄者(裁處日:107年1月15日),加重處分之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楠梓區瑞屏里中央路三六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8/03/28 | 高雄市 | NT$60,000 | 本局107年3月16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106年6月至7月無機性污泥(代碼:D-0902)及106年9月廢液閃火點小於60℃(代碼:C-0301),產出量扣除聯單申報量不符合貯存量,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07-03004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並依同法第53條第1款暨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6之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楠梓區瑞屏里中央路二五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8/01/29 | 高雄市 | NT$60,000 | 貴公司106年12月19日(106)南美特總字第64號函申請廢液pH值小(等)於2.0(代碼:C-0202)有害事業廢棄物貯存期限展延,本局107年1月4日派員會同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至現場勘查,發現貴公司廢液pH值小(等)於2.0(代碼:C-0202)貯存設施內,未明顯標示廢棄物之事業名稱、貯存日期、數量、成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 | 40-107-010030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楠梓區瑞屏里中央路三六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8/01/15 | 高雄市 | NT$60,000 | 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年8月31日來函資料所示,發現貴公司106年1、2、5月水肥或糞尿等廢棄物(代碼:D-0104)、106年2月廢液pH值小(等)於2.0(代碼:C-0202)、106年2月至4月、106年6月廢液閃火點小於60℃(代碼:C-0301)、106年2月至5月污泥混合物(代碼:D-0999),產出量扣除聯單申報量不符合貯存量,上開異常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07-010015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楠梓區瑞屏里中央路三六號 |
固定空污 | 2015/10/20 | 高雄市 | NT$100,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04-100035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楠梓區瑞屏里中央路二五號 | |
水污染 | 2010/06/01 | 高雄市 | NT$10,000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 | 30-099-060001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暨授權訂定之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8條第2項規定裁處。 | 高雄市楠梓區瑞屏里中央路二五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