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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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 | 2018/04/03 | 高雄市 | NT$60,000 | 案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年11月2日來函資料所示,貴公司106年7月廢液pH值小(等)於2.0(代碼:C-0202)、106年3月及106年8月廢液閃火點小於60℃(不包含乙醇體積濃度小於24%之酒類廢棄物)(代碼:C-0301)、106年3月至4月非有害顯影液(代碼:D-1501)及106年2月至4月非有害廢酸(代碼:D-1503),產出量扣除聯單申報量不符合貯存量,上開異常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07-040006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並依同法第53條第1款及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6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前鎮區新生路二四八之二八、三○、三二、三九、四一、四三號六、七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