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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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燿璋 | 董事長 | 83.76% | 仲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陳燭蓮 | 董事 | 83.76% | 仲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劉長泰 | 董事 | 83.76% | 仲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曾明順 | 董事 | 1.30% | 天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徐立曄 | 監察人 | 0.00% |
標案名稱 | 機關名稱 | 決標日期 | 決標金額 | 是否得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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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議會參加109年全國地方議會議長盃桌球錦標賽隊職員住宿採購 | 新北市議會 | 109/09/03 | 137600.0 | 是 |
105年二、三審法院業務聯誼座談。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105/09/06 | 393700.0 | 是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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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 2017/09/29 | 南投縣 | NT$20,000 | 1.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查時,核准之水污染防治許可文件中,核有污泥帶濾式脫水機應每月紀錄1次,現場督查其106年5月份至7月份廢水處理設施每日操作紀錄,未依規定按次紀錄並每月統計污泥之產生、貯存、清運量,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2.督查時,廢水處理專責人員及其代理人均未會同查核,據張添在經理表示,上開專責人員及代理人係屬羅布森股份有限公司人員,未常駐於貴公司,每月由昶茂微生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派員巡檢,每月約巡檢2~3次,現場查廢水處理專責人員及其代理人亦未有請假紀錄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供查閱,另查核106年5月份至106年7月份廢水處理每日操作紀錄簽名欄,皆非專責人員或其代理人簽章確認,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管理辦法第16、22條規定。3.該事業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及代理人共2員,該2員未能常駐在場,亦未有請假紀錄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供查閱,另查核106年5~7月份大淶閣廢水處理設施每日操作紀錄簽名欄,簽名者有3人,該3人為天廬事業員工,而非專責人員或其代理人簽章確認,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6條、第22條規定。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6條,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2條 | 30-106-090004 | 違反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第21條及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6條、第22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第1項、第48條第3項及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第10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南投縣魚池鄉日月潭中山路一○一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7/09/19 | 南投縣 | NT$6,000 | 1.查該事業所提經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中,廚餘事業廢棄物最大月產生量為0.6公噸,未以網路申報;有機性污泥最大月產生量0.02公噸,亦未以網路申報產出、貯存、清理情形,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2.查該事業106年5~7月份大淶閣廢水處理設施每日操作紀錄,未依規定按次紀錄並每月統計污泥之產生、貯存、清運量,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3.該事業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及代理人共2員,該2員未能常駐在場,亦未有請假紀錄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供查閱,另查核106年5~7月份大淶閣廢水處理設施每日操作紀錄簽名欄,簽名者有3人,該3人為天廬事業員工,而非專責人員或其代理人簽章確認,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6條、第22條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06-09000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南投縣魚池鄉日月潭中山路一○一號 |
水污染 | 2015/04/07 | 南投縣 | NT$90,000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30-104-040002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南投縣魚池鄉日月潭中山路一○一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