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 |
2024/09/11 |
臺中市 |
NT$32,500 |
貴公司砂石場從事土石加工業,屬水污染防治法公告列管之事業,並領有本局核發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 ,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採礦業、土石採取業、土石加工業、水泥業、土石方堆(棄)置場,應於開挖面或堆置場所,舖設足以防止雨水進入之遮雨、擋雨及導雨設施。但遮雨、擋雨設施設置有困難,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案經本局於113年2月7日13時00分派員前往前述地點稽查,查獲貴公司場內挖開臨時溝渠,並有積水於開挖溝渠內,貴公司未設置舖設足以防止雨水進入之遮雨、擋雨及導雨設施,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違規改善部分:現場立即派員進行封阻水路及填平開挖之溝渠,本局不另予限期改善。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 |
30-113-090007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清水區海風里和睦路二段九五巷二二號 |
固定空污 |
2020/02/19 |
臺中市 |
NT$200,000 |
本局於108年11月13日派員至貴公司(一廠)執行查核時,查獲貴公司現場有數項未符合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5條、第6條第1款、第6條第2款、第6條第3款及第7條規定缺失情事,其缺失如下:(一)廠內尚有廢水處理廠產生之細砂堆置於非許可核定之堆置區域,且防制設備故障未運作,記缺失4點。(二)場內運輸車輛未設置可緊密覆蓋貨箱之設備,記缺失10點。(三)車行路徑舖設AC、鋼板,堆置區舖設級配,惟上方均覆蓋一層細砂,造成明顯路面色差,記缺失4點。(四)設有自動洗車平台,惟出口處有大量粒狀污染物造成之路面色差,記缺失4點。(五)現場X001堆置區挖土機進行物料裝卸時未採行防制設施,記缺失4點。本次合計26點缺失,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20-109-020049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並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 |
臺中市清水區海風里和睦路二段九五巷二二號 |
水污染 |
2019/09/26 |
臺中市 |
NT$10,000 |
貴公司所屬一廠於本市清水區海風里海頂路35號從事造土石加工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0593-03號),經查已符合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之事業,惟貴公司未於105年11月19日前依規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代理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查貴公司已於105年12月22日提送申請資料並經本局核備在案,故無再限期辦理改善必要。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
30-108-090124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 |
臺中市清水區海風里和睦路二段九五巷二二號 |
水污染 |
2017/06/19 |
臺中市 |
NT$52,500 |
1.貴公司所屬一廠於本市清水區海風里海頂路35號從事土石加工業,領有本局核發之貯留許可文件(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0593-02號),案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5月9日執行督察結果發現,貴公司所屬一廠所臨道路(海頂路)另一側之土石加工場同為貴公司所有,其廢水納入貴公司所屬一廠處理,且據貴公司負責人表示,工廠登記證核准範圍係包含該土石加工場地號,惟經現場查核領有之貯留許可文件,皆未將其廢水產生量及面積範圍登載至許可文件內,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2.違規限期改善部分:貴公司已於106年5月31日以泰田(水)字第10605031號函檢具貯留許可文件變更資料報請本局查驗,予以認定改善完成。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
30-106-060011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清水區海風里和睦路二段九五巷二二號 |
水污染 |
2017/06/02 |
臺中市 |
NT$10,000 |
1.貴公司所屬一廠於本市清水區海風里海頂路35號從事土石加工業,領有本局核發之貯留許可文件(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0593-02號),經本局於106年4月26日派員前往稽查結果,發現現場發現T02-3貯存池(S02)有廢水溢流至廠區內,而造成廠區漫地流,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9條規定。2.違規限期改善部分:當日貴公司所屬一廠已立即停止溢流廢(污)水至作業環境之行為,予以認定改善完成。1.貴公司所屬一廠於本市清水區海風里海頂路35號從事土石加工業,領有本局核發之貯留許可文件(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0593-02號),經本局於106年4月26日派員前往稽查結果,發現現場T02-3貯存池(S02)有廢水溢流至廠區內,而造成廠區漫地流,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9條規定。2.違規限期改善部分:稽查當日貴公司所屬一廠已立即停止溢流廢(污)水至作業環境之行為,予以認定改善完成。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9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30-106-060003 |
違反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9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清水區海風里和睦路二段九五巷二二號 |
水污染 |
2017/06/02 |
臺中市 |
NT$30,000 |
1.貴公司所屬一廠於本市清水區海風里海頂路35號從事土石加工業,領有本局核發之貯留許可文件(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0593-02號),經本局於106年4月26日派員前往稽查結果,發現防塵灑水車產生之作業廢水流入T01-02抽水井,許可未登載;T01-5第二沉澱池旁有一許可未登載之污泥曬乾床(尺寸:長X寬約20公尺X6公尺);現場檢測T01-7貯存池(S01)之氫離子濃度指數(pH值)為10.2,惟許可登載pH範圍值為6〜9,以上皆未依核准登記事項運作,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2.違規限期改善部分:貴公司已於106年5月31日以泰田(水)字第10605031號函檢具貯留許可文件變更資料報請本局查驗,予以認定改善完成。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
30-106-060004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清水區海風里和睦路二段九五巷二二號 |
固定空污 |
2015/02/09 |
臺中市 |
NT$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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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20-104-020004 |
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6條第1款、第2款暨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爰依同污第56條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罰準則規定處分,並限期於104年3月17日前改善完成。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清水區海風里和睦路二段九五巷二二號 |
固定空污 |
2013/10/07 |
臺中市 |
NT$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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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20-102-100006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清水區海風里海頂路三五號 |
水污染 |
2013/01/12 |
臺中市 |
NT$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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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30-102-010010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清水區海風里海頂路三五號 |
水污染 |
2011/03/30 |
臺中市 |
NT$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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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
30-100-030018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3條第2項、第48條裁處。 |
臺中市清水區海風里海頂路三五號 |
水污染 |
2011/03/30 |
臺中市 |
NT$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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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30-100-030019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6條、第50條裁處。 |
臺中市清水區海風里海頂路三五號 |
固定空污 |
2010/11/10 |
臺中市 |
NT$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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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 |
20-099-110003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及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6條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裁處。 |
臺中市清水區海風里海頂路三五號 |
水污染 |
2010/08/09 |
臺中市 |
NT$1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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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30-099-080002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4條第1項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緩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處分 |
臺中市清水區海風里海頂路三五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