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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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美蓮 | 董事 | 100.00%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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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 2025/03/07 | 臺中市 | NT$30,000 | 貴公司所屬二廠於本市豐原區朴子里豐勢路二段866巷13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0744-06號),經本局於114年1月23日派員前往稽查結果,發現以下違規事項,皆未依許可證內容登載事項運作,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1)廢水處理設施T01-01集水井採驗原廢水檢測結果,銅43.2mg/L(核准最大值:29.59mg/L)。(2)廢水處理設施T01-06中間槽採驗原廢水檢測結果,銅2.14mg/L(核准最大值:1.5mg/L)、鎳3.17mg/L(核准最大值:0.5mg/L)。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 30-114-030006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豐原區朴子里豐勢路二段八六六巷一三號一樓 |
水污染 | 2019/11/01 | 臺中市 | NT$10,000 | 貴公司所屬二廠於本市本市豐原區朴子里豐勢路二段866巷13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領有本局核發之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0744 - 03號),經查已符合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之事業,惟貴公司未於105年11月19日前規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代理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違規限期改善部分:貴公司已於108年1月15日提送申請資料並經本局核備在案,故無再限期辦理改善必要。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 30-108-110001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豐原區补子里豐勢路二段八六六巷一三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