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案名稱 | 機關名稱 | 決標日期 | 決標金額 | 是否得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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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豐輪船體拆解及移除事宜 | 交通部航港局 | 108/12/06 | 否 | |
通霄發電廠報廢設備拆除工作(含標售)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通霄發電廠 | 103/02/18 | 否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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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頭減量及資源回收 | 2023/08/01 | 基隆市 | NT$6,000 | 現場發現該場區周圍堆置廢五金和廢鐵,因貯存地點未保持清潔,造成環境衛生之情事,惟未依規定貯存和清除,業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6條第1項 | 45-112-07000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6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基隆市中山區中華路一七一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3/03/20 | 基隆市 | NT$12,000 | 勾稽貴公司營運紀錄內容,發現111年1月申報廢鐵R-1301、廢鋁R-1304使用量與營運紀錄數量不一致,其衍生廢棄物亦為申報異常,另稽查現場無法提供與產源及清除、運輸業者簽訂契約書,請依限補正相關資料,供後續查核。查稽查當日,貴公司現場無法提供相關資料佐證廢棄物(R-1301、R-0601、R-0201、R-1302等)貯存區內廢棄物來源、數量,業已違反「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9條(略以):「再利用機構對於共通性事業廢棄物之收受日期、種類、名稱、數量、再利用用途、事業名稱、衍生廢棄物之處置及再利用完成日期,應作成紀錄。前二項紀錄及相關憑證應妥善保存三年,留供查核。」規定,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併同法第52條各別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請依限補正相關資料,供後續查核。承上,貴公司無法提供再利用產品之銷售流向、數量及用途資料,已違反「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10 條(略以):「再利用機構應逐項逐筆記錄再利用產品之銷售流向、數量及用途,並妥善保存三年」規定,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併同法第52條各別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請依限補正相關資料,供後續查核。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 40-112-03001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基隆市中山區中華路一七一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2/07/22 | 基隆市 | NT$6,000 | 查貴公司110年1月至111年4月營運紀錄發現110年9月3-9日、110年10月15日、110年11月9日收受上晟有限公司及達黌工程有限公司R-1301廢鐵共計7筆計62.09公噸,其再利用完成已逾30日之規定,業已違反「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9條相關規定,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併同法第52條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40-111-07000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基隆市中山區中華路一七一號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8/06/13 | 基隆市 | NT$6,000 | 經查貴公司107年4月份營運紀錄應於107年5月10日前進行申報,惟貴公司實際申報日為107年5月11日,業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相關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4-107-06000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基隆市七堵區堵北里福一街一九○號七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