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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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 | 2025/03/17 | 花蓮縣 | NT$6,000 | 經查貴公司於112年1月9日、3月1日、3月24日、4月25日、5月4日、6月5日、8月4日及10月3日,委託東澤環保有限公司清運未經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定之廢棄物(廢棄物代碼:D-1801及D-0299),業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14-03000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花蓮縣花蓮市民心里美工三街二號 |
水污染 | 2024/09/26 | 花蓮縣 | NT$60,000 | 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113年6月24日至貴公司進行水污費徵收對象採樣及查核作業,於放流口採集水樣4大瓶2小瓶,其中1小瓶加酸至pH 值2以下,現場檢視水溫為31.2℃(放流水標準為攝氏38℃以下,適用於5月至9月),氫離子濃度指數(以下簡稱pH值)分別為8.38及8.41,平均值為8.395(放流水標準為6-9)。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檢測值為66.5mg/L(放流水標準為50mg/L)、化學需氧量檢測值為9.3mg/L(放流水標準為 100mg/L),懸浮固體已超過放流水標準,違反事實明確,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逕行裁處。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30-113-090007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花蓮縣花蓮市民心里美工三街二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