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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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空污 | 2021/12/06 | 屏東縣 | NT$100,000 | 督察時製程運作中,發現現場缺失如下:1.場內車輛通行之路徑及區域,採舖設粗級配或粒料,惟鋪設厚度不足,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下稱逸散管辦)第6條第2款規定,記缺失4點。2.運輸車輛離開公私場所前,未以加壓沖洗設備清洗車體及輪胎,現場與業確認近期由於幫泵浦無法抽水,故關閉感應器及噴水系統之操作電源,且依現場紀錄表顯示自110年9月11日迄今(17)洗車設備監測儀錶讀數(右)(水表度數)皆為0505.4(洗車設備監測儀錶讀數(左)(水表度數)於該期間由0.274.1變動至0.337.2),另切換手動確認,洗車台確實有一側噴水設施無法正常運作。依逸散管辦第6條第3款規定,記缺失10點。3.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未依本辦法第10條規定,於每次施作時紀錄藥劑名稱、用量、稀釋倍數及噴灑面積,並保存藥劑購買證明。依逸散管辦第4條規定,記缺失4點。以上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缺失點數總計18點,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第6條第3款、第4條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20-110-120003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屏東縣里港鄉土庫段一七二之六六地號,土庫段一九八一之一地號,土庫段一九八一之四地號 |
一般廢棄物 | 2021/06/02 | 屏東縣 | NT$1,200 | 貴公司從事砂石洗選作業,本局110年4月1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出入口前道路,因車輛出入致有泥沙掉落導致路面髒污,污染道路之情形,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茲依同法第50條第3款暨第63條之1規定裁處如主旨。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41-110-060007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裁處。 | 屏東縣里港鄉土庫段一七二之六六地號,土庫段一九八一之一地號,土庫段一九八一之四地號 |
環境影響評估 | 2020/01/09 | 屏東縣 | NT$750,000 | 未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認可前即從事砂石碎解洗選場之開發行為,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22條規定 |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2條 | 10-109-010002 | 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2條之規定,並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屏東縣里港鄉土庫段一七二之六六地號,土庫段一九八一之一地號,土庫段一九八一之四地號 |
固定空污 | 2017/07/03 | 屏東縣 | NT$100,000 | 一、執行民眾陳情案件督察。二、該公司從事砂(土)石堆置、洗選作業,106年5月15日派員督察,發現該公司於里港鄉土庫段172-63、172-64、172-65、172-66、1981-1、1981-4、1987及1988地號等8筆土地,堆置大量砂(土)石,經丈量其堆置量超過3,000立方公尺,屬本署公告第5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惟該公司迄今未取得設置、操作許可證,逕行從事砂(土)石堆置作業,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規定。三、本案於106年5月22日函請屏東縣政府依法辦理。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 | 20-106-070002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7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屏東縣里港鄉土庫段一七二之六六地號,土庫段一九八一之一地號,土庫段一九八一之四地號 |
水污染 | 2015/02/09 | 屏東縣 | NT$180,000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30-104-020004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屏東縣里港鄉中和村中和路一四之二○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