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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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 2021/02/23 | 臺中市 | NT$415,800 | 貴公司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卻未依登記事項貯留廢水,且未申請廢水排放許可證,逕由爐底部收集槽經管線排入廠內排水溝後,再排出廠外吉峰西路側溝承受水體,經採樣送驗檢測結果,六價鉻測值2.52mg/L(限值:0.5mg/L)及總鉻測值3.05mg/L(限值:2mg/L),均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及第20條第1項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 30-110-020014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霧峰區吉峰里吉峰西路三五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1/02/19 | 臺中市 | NT$6,000 | 1.未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即逕行操作。2.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畫送主管機關審查核准。3.雖領有廢水貯留許可證,惟未依登記事項貯留廢水,將廢水排放於地面水體,且未取得排放許可證。4.放流水經檢測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10-02001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霧峰區吉峰里吉峰西路三五號 |